一、案情简介:
重庆卢某,男,1981年生,汉族,中专文化,某公司重庆分公司市场部总监,住重庆市渝北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本案被告人卢某被指控于2011年至2012年在某公司担任市场部总监期间,因公司要求,向公众吸收存款,期间参与吸收资金110余万元,提成获利6万余元,其数额达到巨大标准,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接受委托:
卢某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陈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卢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谈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多次讨论,议题为取保候审申请及理由;单位犯罪认定;从犯认定;退赃缴纳罚金问题。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辩护:
1. 申请取保候审。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根据智豪团队讨论意见,在公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提出对被告人卢某取保候审申请,经法院许可,在开庭前成功对其取保候审。
2. 减轻处罚、缓刑辩护。
法院审理阶段,智豪律师认为本案认定金额计算有误,部分金额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卢某在本案中作用地位较小,均听从公司股东及高层安排,应认定为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卢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认定,可以减轻处罚;并且卢某已无社会危害性,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五、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卢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进行了出色的辩护。在本案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成功取得缓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重庆卢某,男,1981年生,汉族,中专文化,某公司重庆分公司市场部总监,住重庆市渝北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本案被告人卢某被指控于2011年至2012年在某公司担任市场部总监期间,因公司要求,向公众吸收存款,期间参与吸收资金110余万元,提成获利6万余元,其数额达到巨大标准,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接受委托:
卢某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陈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卢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谈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多次讨论,议题为取保候审申请及理由;单位犯罪认定;从犯认定;退赃缴纳罚金问题。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辩护:
1. 申请取保候审。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根据智豪团队讨论意见,在公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提出对被告人卢某取保候审申请,经法院许可,在开庭前成功对其取保候审。
2. 减轻处罚、缓刑辩护。
法院审理阶段,智豪律师认为本案认定金额计算有误,部分金额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卢某在本案中作用地位较小,均听从公司股东及高层安排,应认定为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卢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认定,可以减轻处罚;并且卢某已无社会危害性,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五、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卢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进行了出色的辩护。在本案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成功取得缓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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