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行贿50万元,经智豪律师辩护成功比照羁押期量刑

2017-08-2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关键字:智豪律师,行贿罪,贿赂案件

一、案情简介:
毛某,河北省人,因涉嫌行贿罪,于2015年4月被重庆市某县检察院刑事拘留。检察机关认为,毛某共二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共计50万元。并且本案涉及市内重大工程和市政府官员,影响巨大,被列为重庆市检察院督办案件。
二、接受委托:
4月5日,毛某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毛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毛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多次讨论,议题为重大贿赂案件如何尽快会见;自首和从犯认定问题;金额认定问题。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辩护:
    1. 申请会见。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由于本案属于重大贿赂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会见应得到侦查机关的许可,辩护律师于当日至检察院申请会见毛某,检察院答复因涉嫌重大贿赂犯罪,且有妨碍侦查的可能性,暂时不予许可会见。后辩护律师多次向侦查机关申请会见,于7月3日经许可会见了毛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
经与毛某的沟通,了解到毛某受老板陈某的指派,在2012年及2013年分两次将陈某给的50万元通过汇款形式,打到某政府官员亲属的账号。辩护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告知将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2. 积极申请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检察院、法院承办人交换意见,多次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并根据毛某家庭实际情况,向家属调取毛某父母病历、体检报告及小孩的入学证明等材料,并附在申请后交至承办机关。辩护律师依据案件进展,频繁向承办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由于本案牵涉到其他重大贿赂犯罪,承办机关考虑到案件办理,未许可变更强制措施,但辩护律师为毛某积极争取取保候审的努力得到了毛某及其家属的肯定,也得到了承办单位的赞誉。
3. 争取轻判
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前往某区看守所会见毛某,了解侦查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在辩护律师被许可会见之前,毛某已向侦查机关多次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辩护律师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在与公诉人沟通对于毛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问题多次交换意见,辩护律师认为毛某在本案中仅仅是受他人的安排,为他人代为打款,行贿款项并非毛某所有,毛某也并未因行贿行为直接得到利益,在本案中处于次要和辅助地位,应认定为从犯。公诉人经研究后同意辩护律师的意见,在起诉书中认定毛某依法系从犯。
法院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毛某在本案中作用较轻,应认定为从犯,且其如实供述对侦查机关破获其他相关案件具有重大作用,可对其从轻处罚。毛某系初犯,且无社会危害性,可对其最大幅度从轻处罚。
五、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毛某系从犯,对毛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由于毛某已被羁押一年四个多月,判决后毛某剩余羁押期限仅剩半个月。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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