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 超过有效期的;
4.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 超过有效期的;
4.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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