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老板涉嫌合同诈骗罪,智豪律师唇枪舌剑,为当事人洗清罪名

2017-08-1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述:李某某系四川泸州某建筑公司老板,因诈骗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
2010年8月,杨某某以四川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以9.78元/立方米的价格成功中标泸县某开发公司发包的位于泸县城西工业园的土石方平场工程,后杨某又以8.2元/立方米的价格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人李某。工程于2010年9月开工,于2011年1月竣工。期间,工程于2010年10月因征地赔偿等方面的原因遭遇当地村民阻拦停工20余天。被告人李某在得知工程停工可以申请赔偿后,便伪造虚假机械记录资料和液压钻机以及货车月租合同,并将上述虚假材料交给杨某以四川某建筑公司名义向泸县某开发公司(发包方)申请机械停工赔偿。后经双方协商并经审计局审计后,泸县某开发公司(发包方)按照停工20日损失金额90%的比例来支付工程停工赔偿款给四川某建筑公司,被告人李某从中获利二十余万元。
嫌疑人家属在网上了解到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实力,慕名前来委托我所律师,要求代理该案。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承办律师立即依法会见嫌疑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因我所接受委托该案已到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多次与承办单位交换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向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阶段,经智豪刑辩团队集体讨论。辩护人依法提出以下辩护理由:1、李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机械及人工确实停工20余天,损失确实存在,对真实损失进行的索赔,不能认定系非法占有的目的;
2、李某不具有合同诈骗的主体身份。因其并不是合同签订的任何一方,向政府发包方申请赔偿的主体是杨某某所在的四川某建筑公司,并非李某,发包方赔偿的对象也是四川某建筑公司,只是四川某建筑工公按照李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此李某不具备合同诈骗的主体身份;3、指控李某伪造虚假材料证据不充分,发包方监理人员的证言、机械设备主的证言、货车主的证言、管理人员的证言均系孤证;4、真实支付的赔偿款无法赔偿实际损失;综上李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与公诉人针锋相对,对公诉意见一一驳斥,最后发表了激情洋溢的辩护词,泸州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2013年12月17日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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