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据起诉意见书显示,苏某伙同王某、张某等人通过销售POS机方法实施诈骗活动,其中王某、张某为公司股东,涉案金额有110万余元。起诉书指控苏某诈骗人民币近六万元。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认为该案定性不存在争议,就数额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苏某在该案中被指控诈骗数人,但是部分受害人没有找到;其次关于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存在争议。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提出根据相关规定,规范性法律指导文件法律效力的溯及力不同于司法解释。同时,关于数额的认定承办律师应严格对照,争取取得最有效的辩护结果。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认为该案定性不存在争议,就数额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苏某在该案中被指控诈骗数人,但是部分受害人没有找到;其次关于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存在争议。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提出根据相关规定,规范性法律指导文件法律效力的溯及力不同于司法解释。同时,关于数额的认定承办律师应严格对照,争取取得最有效的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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