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周某利用其担任重庆市xx局长的职务之便,在车辆更新和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为钱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某所送贿赂共计22万元人民币、轿车两辆。(注:律师计算受贿总金额为40万元左右)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辩护思路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初步认为,第一,钱某买的轿车,系王某(周某妻子)及家人帮助钱某开发业务之后的劳务报酬,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所得;第二,钱某垫付另一辆轿车车款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行为,系周某向钱某所借的借款,该车款已经在案发前已经归还;第三,关于现金,系周某在侦查机关威胁、诱导下拼凑的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不能据此作为认定受贿的数额;第四,周某未有利用职务之便、未有为钱某谋取利益,其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因此案已多次讨论,团队律师对案件比较熟悉,就承办律师的观点,团队律师也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丰富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辩护思路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初步认为,第一,钱某买的轿车,系王某(周某妻子)及家人帮助钱某开发业务之后的劳务报酬,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所得;第二,钱某垫付另一辆轿车车款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行为,系周某向钱某所借的借款,该车款已经在案发前已经归还;第三,关于现金,系周某在侦查机关威胁、诱导下拼凑的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不能据此作为认定受贿的数额;第四,周某未有利用职务之便、未有为钱某谋取利益,其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因此案已多次讨论,团队律师对案件比较熟悉,就承办律师的观点,团队律师也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丰富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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