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6年4月,丁某指使万某从广东东莞市购买毒品冰毒后运输回云阳。丁某先后转账给万某15万元,万某持15万至东莞市xx与王某接头,后王某将毒品交给万某,并从万某处拿走15万元。2016年7月,民警在王某租住屋内将其捉获,当场在其卧室查获冰毒可疑物,查获人民币现金11万余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讨论本案贩卖毒品罪的定罪证据是否充分。承办律师指出三被告人中仅万某陈述贩卖运输毒品事实,丁某和王某均否认;证据里也无王某手机通话记录及通话地点;涉案毒品无DNA及指纹鉴定;无王某到过交易现场的直接证据。其次,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与丁某的作用地位问题。承办律师指出首先丁某被指控的数量多于王某;其次是丁某首先邀约购买毒品,万某等均受丁某指挥。团队律师就承办律师介绍的案情和观点展开讨论,进一步指出本案中证据存在的问题。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讨论本案贩卖毒品罪的定罪证据是否充分。承办律师指出三被告人中仅万某陈述贩卖运输毒品事实,丁某和王某均否认;证据里也无王某手机通话记录及通话地点;涉案毒品无DNA及指纹鉴定;无王某到过交易现场的直接证据。其次,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与丁某的作用地位问题。承办律师指出首先丁某被指控的数量多于王某;其次是丁某首先邀约购买毒品,万某等均受丁某指挥。团队律师就承办律师介绍的案情和观点展开讨论,进一步指出本案中证据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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