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称某某被控于2016年2月开始多次往返广东、重庆运输、贩卖毒品,已贩卖的毒品数量达到70公斤,现场查获的毒品数量为40公斤。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定罪证据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在没有查到现货的70公斤毒品部分,由于并未查到毒品上家,且三位毒品下家中有两位系零口供,一位虽然曾经做出有罪供述,但在侦查后期又翻供,因此承办律师认为就该部分事实的定罪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就被告人曾在侦查阶段作出有罪供述的事实部分,承办律师经仔细审阅案卷材料后,认为本案有明确的线索能够表明侦查人员曾经对程某某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尽管程某某的部分有罪供述已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其他的有罪供述也应被认定为与前次具有因果关系的供述而予以排除。就现场查获的40公斤毒品部分,承办律师亦从程序和证据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思路,得到了所内律师团队的一致认可。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定罪证据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在没有查到现货的70公斤毒品部分,由于并未查到毒品上家,且三位毒品下家中有两位系零口供,一位虽然曾经做出有罪供述,但在侦查后期又翻供,因此承办律师认为就该部分事实的定罪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就被告人曾在侦查阶段作出有罪供述的事实部分,承办律师经仔细审阅案卷材料后,认为本案有明确的线索能够表明侦查人员曾经对程某某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尽管程某某的部分有罪供述已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其他的有罪供述也应被认定为与前次具有因果关系的供述而予以排除。就现场查获的40公斤毒品部分,承办律师亦从程序和证据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思路,得到了所内律师团队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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