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6年上半年,李某某伙同李某、陈李甲某多次前往广东省购毒,并将毒品运输回重庆贩卖,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60公斤。2016年8月,李某某、李某驾车前往广东购买毒品,后李某某联系汪某,让其帮忙联系上家。同月,汪某、李某某购买35公斤甲基苯丙胺。后按李某某安排,由李某驾车探路在前,汪某、李某某驾车搭载毒品在后,一同返回重庆市。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辩护思路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对60公斤毒品部分:一没有没找到上家;二是三位下家中有两位零口供,一位后面翻供称没有向李某某等人购买过毒品;三是没查到毒品现货。对35公斤毒品部分:一是同案人汪某关于李某是否参与供述不明确;二是李某某和李某的供述,关于李某是否到中山购买毒品存在前后反复的情况,且二人的部分供述已经排除;三是毒品并未在李某驾驶的车辆上查获,其也从未接触过毒品。团队律师听取承办律师的介绍后,认同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同时也提出了其中一些不利的因素,供承办律师参考。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辩护思路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对60公斤毒品部分:一没有没找到上家;二是三位下家中有两位零口供,一位后面翻供称没有向李某某等人购买过毒品;三是没查到毒品现货。对35公斤毒品部分:一是同案人汪某关于李某是否参与供述不明确;二是李某某和李某的供述,关于李某是否到中山购买毒品存在前后反复的情况,且二人的部分供述已经排除;三是毒品并未在李某驾驶的车辆上查获,其也从未接触过毒品。团队律师听取承办律师的介绍后,认同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同时也提出了其中一些不利的因素,供承办律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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