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张某某等人通过销售POS机方法实施诈骗活动,涉案金额五万余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量刑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
部分涉案金额仅有涉案公司提供的账本和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作为证据,定案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此外,承办律师还就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地位从从犯的角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证,所内律师团队亦对上述辩点予以了充分的讨论。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量刑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
部分涉案金额仅有涉案公司提供的账本和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作为证据,定案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此外,承办律师还就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地位从从犯的角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证,所内律师团队亦对上述辩点予以了充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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