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基本案情:尹某被控于2014年在某贸易有限公司担任股东期间,涉嫌侵占公司资产40余万,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尹某本人介绍的情况,尽管其曾因负责公司经营而掌管公司账户,但该账户上的资金明细均为公司经营所使用,其能够对资金流水作出合法、合理的解释。根据尹某对本案案情的介绍,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实质上应为股权纠纷,侦查机关不应以刑事犯罪对该纠纷进行立案处理。在认真听取承办律师对本案案情作出的介绍后,所内律师在认可承办律师从定性方面对本案提出的辩护思路的同时,亦建议承办律师在目前阶段将重点放到对当事人申请取保、不予逮捕的工作上来,采用一切合法的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基本案情:尹某被控于2014年在某贸易有限公司担任股东期间,涉嫌侵占公司资产40余万,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尹某本人介绍的情况,尽管其曾因负责公司经营而掌管公司账户,但该账户上的资金明细均为公司经营所使用,其能够对资金流水作出合法、合理的解释。根据尹某对本案案情的介绍,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实质上应为股权纠纷,侦查机关不应以刑事犯罪对该纠纷进行立案处理。在认真听取承办律师对本案案情作出的介绍后,所内律师在认可承办律师从定性方面对本案提出的辩护思路的同时,亦建议承办律师在目前阶段将重点放到对当事人申请取保、不予逮捕的工作上来,采用一切合法的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