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住丹棱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住丹棱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9月份,被告人罗某甲多次在其租住的丹棱县**镇九龙广场“极品冒菜”楼上5-2号出租屋内容留他人吸毒。同年8月的一天,罗某甲容留罗某乙、曾某甲在其出租屋中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的一天,罗某甲容留曾某乙在其出租屋内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中旬,罗某甲容留罗某乙、胡某某在其出租屋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罗某乙、胡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申吟风
2017年2月15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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