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某,男,汉族,浙江省台州人。2012年5月17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起诉书指控:周某于2010年10月担任重庆某电缆有限公司负责人以来,明知是不合格电缆的情况下,仍以该公司名义租赁库房存放并在市内设点销售。其存放于库房的不合格电缆被质检部门查获后移交公安机关,经检验及鉴定,该批不合格产品共计价值500余万元。检察机关于2013年1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周某提起公诉。
辩护过程:
(一)律师介入
家属在得知周某被关押的消息后焦急却又无助,通过多方打听,得知了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智豪所,慕名来所就周某事宜进行法律咨询。在感受到智豪律师专业的刑事法律素养、勤勉负责的工作作风后,当即与智豪签订了委托协议。
(二)智豪开展的工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周某,形成了详尽的会见笔录,从当事人处获取了亲历的案件信息;同时调阅了卷宗材料,并对案卷材料进行反复研读,力求从程序及实体上发现案件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及证据材料后,承办律师就该案多次提交团队的案件集体讨论会,对该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审慎的集体讨论研究,最终形成以下辩护思路:
一、该案的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特征,构成单位犯罪;不能认定周某以自然人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的刑罚,在犯相同之罪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判处的刑罚,比自然人要轻得多。)
起诉意见书及起诉书皆认定,周某以自然人身份触犯该罪名。但智豪律师分析全案证据后,认为周某是按公司的集体决策具体实施该行为的,并且收益也是入的公司账户,亦即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符合单位犯罪的表现形式,应认定重庆某电缆有限公司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而周某则作为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对较轻的刑事责任。
二、从犯罪形态来说,该案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涉嫌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鉴定价值500余万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智豪律师通过细致阅卷发现本案价值500万元的伪劣产品是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库存产品,尚未销售,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三、周某认罪态度好。
周某认罪态度十分诚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并表示愿意全额退赃,具有悔罪情节。
辩护结果:
基于上述辩护思路,智豪律师加大力度对本案进行全面梳理、调证,并且不断与承办法官有效沟通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审判机关在充分听取智豪律师意见后,认定了单位犯罪,犯罪未遂,同时认为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
周某,男,汉族,浙江省台州人。2012年5月17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起诉书指控:周某于2010年10月担任重庆某电缆有限公司负责人以来,明知是不合格电缆的情况下,仍以该公司名义租赁库房存放并在市内设点销售。其存放于库房的不合格电缆被质检部门查获后移交公安机关,经检验及鉴定,该批不合格产品共计价值500余万元。检察机关于2013年1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周某提起公诉。
辩护过程:
(一)律师介入
家属在得知周某被关押的消息后焦急却又无助,通过多方打听,得知了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智豪所,慕名来所就周某事宜进行法律咨询。在感受到智豪律师专业的刑事法律素养、勤勉负责的工作作风后,当即与智豪签订了委托协议。
(二)智豪开展的工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周某,形成了详尽的会见笔录,从当事人处获取了亲历的案件信息;同时调阅了卷宗材料,并对案卷材料进行反复研读,力求从程序及实体上发现案件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及证据材料后,承办律师就该案多次提交团队的案件集体讨论会,对该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审慎的集体讨论研究,最终形成以下辩护思路:
一、该案的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特征,构成单位犯罪;不能认定周某以自然人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的刑罚,在犯相同之罪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判处的刑罚,比自然人要轻得多。)
起诉意见书及起诉书皆认定,周某以自然人身份触犯该罪名。但智豪律师分析全案证据后,认为周某是按公司的集体决策具体实施该行为的,并且收益也是入的公司账户,亦即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符合单位犯罪的表现形式,应认定重庆某电缆有限公司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而周某则作为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对较轻的刑事责任。
二、从犯罪形态来说,该案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涉嫌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鉴定价值500余万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智豪律师通过细致阅卷发现本案价值500万元的伪劣产品是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库存产品,尚未销售,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三、周某认罪态度好。
周某认罪态度十分诚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并表示愿意全额退赃,具有悔罪情节。
辩护结果:
基于上述辩护思路,智豪律师加大力度对本案进行全面梳理、调证,并且不断与承办法官有效沟通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审判机关在充分听取智豪律师意见后,认定了单位犯罪,犯罪未遂,同时认为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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