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975年生,汉族,重庆大渡口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刘某、刘某从同案林某处购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柴油,销售给重庆XX运输有限公司,先后三次共销售伪劣柴油41.83吨,后退回5.81吨,实际销售金额为30万元。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支书律师承办,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在庭审过程中与被害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多次调解和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在被告人涉案金额巨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进行了出色的辩护,据理力争,为当事人成功取得成功缓刑的结果,使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智豪辩护律师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本案被告人刘某、刘某从同案林某处购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柴油,销售给重庆XX运输有限公司,先后三次共销售伪劣柴油41.83吨,后退回5.81吨,实际销售金额为30万元。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支书律师承办,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在庭审过程中与被害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多次调解和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在被告人涉案金额巨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进行了出色的辩护,据理力争,为当事人成功取得成功缓刑的结果,使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智豪辩护律师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