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黄陂区。
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5年11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被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3日以鄂武陂检刑诉[2017]1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建平独任审判,同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光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12时许,白聪(已判刑)在武汉市江滩附近向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03颗及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39袋后,将其放置在其驾驶的牌号为鄂A×××××号本田CRV轿车的储物格内。
同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将该轿车借走时,白聪向被告人吴某打电话,指使其到本区滠口街富兴里旁的小区门口送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给绰号“剪头”的人。
被告人吴某将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送给“剪头”后,将车内剩余毒品放在自己口袋中。
后公安民警在富兴里旁的小区门口将被告人吴某抓获,并从其上衣口袋内搜出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97颗、绿色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甲基苯丙胺39袋。
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共重12.42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同案人白聪的供述、证人邓某的证言、提某、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毒品检验鉴定书以及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吴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吴某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建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梅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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