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定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形态

2017-03-0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本节罪都是行为犯。行为犯,是指以实行法定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就本节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强迫他人卖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或者只要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齐备了本节罪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实际上是否已经发生他人卖淫、性病流传或者其他特定的犯罪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并完成了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为手段,组织、指挥、策划多人卖淫的行为,即可构成既遂,被组织者是否实际完成卖淫活动,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组织卖淫罪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组织卖淫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组织卖淫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如果行为人尚没有着手实施组织卖淫行为,仅仅处于筹措经费、物色卖淫人员和作案地点等行为阶段,则应视为犯罪预备阶段。
 
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暴力、胁迫等强迫卖淫的行为,即构成既遂,被害人是否实际从事卖淫活动,不影响该罪既遂的成立。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并完成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即可构成既遂。换言之,只要他人在行为人的引诱、容留、介绍下,已经着手实施卖淫行为,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他人卖淫行为本身完成与否,与本罪既遂的成立无关。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既遂标志是行为人实施并完成了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并导致幼女在行为人的引诱下实施卖淫行为。只要幼女在行为人的引诱下着手实施卖淫行为,不论其卖淫行为是否完成,本罪均已达既遂。
 
传播性病罪既遂的标志是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其客观上是否造成性病流传的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来源于:“法舟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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