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罪都是行为犯。行为犯,是指以实行法定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就本节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强迫他人卖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或者只要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齐备了本节罪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实际上是否已经发生他人卖淫、性病流传或者其他特定的犯罪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并完成了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为手段,组织、指挥、策划多人卖淫的行为,即可构成既遂,被组织者是否实际完成卖淫活动,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组织卖淫罪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组织卖淫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组织卖淫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如果行为人尚没有着手实施组织卖淫行为,仅仅处于筹措经费、物色卖淫人员和作案地点等行为阶段,则应视为犯罪预备阶段。
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暴力、胁迫等强迫卖淫的行为,即构成既遂,被害人是否实际从事卖淫活动,不影响该罪既遂的成立。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并完成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即可构成既遂。换言之,只要他人在行为人的引诱、容留、介绍下,已经着手实施卖淫行为,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他人卖淫行为本身完成与否,与本罪既遂的成立无关。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既遂标志是行为人实施并完成了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并导致幼女在行为人的引诱下实施卖淫行为。只要幼女在行为人的引诱下着手实施卖淫行为,不论其卖淫行为是否完成,本罪均已达既遂。
传播性病罪既遂的标志是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其客观上是否造成性病流传的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来源于:“法舟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并完成了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为手段,组织、指挥、策划多人卖淫的行为,即可构成既遂,被组织者是否实际完成卖淫活动,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组织卖淫罪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组织卖淫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组织卖淫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如果行为人尚没有着手实施组织卖淫行为,仅仅处于筹措经费、物色卖淫人员和作案地点等行为阶段,则应视为犯罪预备阶段。
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暴力、胁迫等强迫卖淫的行为,即构成既遂,被害人是否实际从事卖淫活动,不影响该罪既遂的成立。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并完成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即可构成既遂。换言之,只要他人在行为人的引诱、容留、介绍下,已经着手实施卖淫行为,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他人卖淫行为本身完成与否,与本罪既遂的成立无关。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既遂标志是行为人实施并完成了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并导致幼女在行为人的引诱下实施卖淫行为。只要幼女在行为人的引诱下着手实施卖淫行为,不论其卖淫行为是否完成,本罪均已达既遂。
传播性病罪既遂的标志是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其客观上是否造成性病流传的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来源于:“法舟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区别,组织介绍容留卖淫能够取保候审吗?
- · 组织卖淫罪有死刑吗?组织介绍容留卖淫能够取保候审吗?
- · 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的定性、取保候审的规定
- · 组织介绍容留卖淫如何认定?如何区分?
- · 如何认定组织介绍容留卖淫中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