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来源:(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186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1以牟利为目的,采用容留、介绍等手段,控制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车某在洗浴场所工作期间,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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