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活动是是社会丑恶现象,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与卖淫关联的行为,不仅破坏性行为方面的良好道德风尚与习俗,而且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很大危害,因而受到我国刑法的规制。
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八节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传播性病等6个与卖淫关联的犯罪行为。6个罪名涉及的行为都侵犯了社会风尚这一共同客体,但在罪质、量刑情节和幅度等方面又存在较大差异。审判实践中,必须从犯罪构成入手,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作出正确处理。
(来源于:“法舟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八节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传播性病等6个与卖淫关联的犯罪行为。6个罪名涉及的行为都侵犯了社会风尚这一共同客体,但在罪质、量刑情节和幅度等方面又存在较大差异。审判实践中,必须从犯罪构成入手,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作出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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