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377期】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陈某故意杀人案,李某强奸案,吕某诈骗案

2017-02-1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76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四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377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14时00分至17时30分,历时三个半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八例。
 
案例一: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情简介:2016年1月初,张某伙同王某、赵某于四川某地收购一辆明知没有合法有效来源的汽车,五日后于云南昆明将该车卖给明知没有合法有效来源的孙某等人(另案处理)。
讨论主要问题:结合当事人(张某)及其家属的诉求,承办律师就如何丰富本案获缓刑的辩护策略这一问题,提交律师团讨论。承办律师将此案关于张某的案情进行梳理,分析出其中有利情形及不利情形,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案中为张某争取缓刑的辩护方向。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经过认真讨论,首先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方向表示赞同,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以下几点:第一,能否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第二,张某的认罪态度等量刑因素。值得注意的是,重庆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地区,承办律师可在该方面为当事人张某争取从宽处罚。
 
案例二:陈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陈某曾因涉嫌故意杀人在一审中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陈某不服一审判决,现已提起上诉,智豪律师为二审辩护人。
讨论主要问题:关于该案承办律师曾提交律师团队讨论,现结合新证据再次提交律师团讨论,主要问题集中于两个方向:自首情节的认定及辩护方向的确定。承办律师首先向律师团队讲述一审判决书中关于到案经过的认定部分,并指出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自首存在争议;其次讲述自己的辩护策略。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经过认真讨论后,关于两个问题分别发表意见。关于自首问题所内讨论存在争议,主要争议点集中于警察掌握线索的指定对象及盘查询问如何认定,暂得出结论:本案的自首情节存在认定的可能性,承办律师可结合具体情况实地考察。关于承办律师的辩护策略,所内律师团队一致表示赞同。
 
案例三:李某强奸案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李某与王某聊天过程中,李某意图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王某因力气小反抗无果,后李某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将本案的证据情况和案件细节梳理后,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讨论问题主要集中于本案的有罪证据能否达到“确实、充分”程度。除此之外,承办律师指出当事人李某已获取受害人的谅解。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经过认真讨论后,首先对于承办律师目前的辩护策略表示赞同,并提出该案的主要辩护方向应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第一,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对于本案有重要作用;第二,确认当事人的诉求。
 
案例四:吕某诈骗案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在两家公司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购买套餐。本案系共同犯罪,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将主要案情介绍给律师团队后,主要就案件定性、当事人刑事责任承担两个方面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该案在罪与非罪之间存在争议,商业欺诈与诈骗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分;量刑方面,吕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应将其认定为从犯。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认真讨论后,一致赞同辩护律师的观点,同时指出该案还存在构成合同诈骗的可能性,承办律师应充分结合案件详情和法律规定进行辩护;关于主犯、从犯的认定,可结合吕某在公司中的地位、收入等情形。
                                                                                               
案例五:孔某诈骗案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受害人巨额财产。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指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存在异议,但是部分诈骗数额的认定缺乏相关证据证明,特将争议数额一一列举后提交律师团队讨论并提出疑问。部分数额无客观证据证明,只有口供等孤证证明;部分数额与诈骗无关,交易过程具有对价性。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认真讨论后,一致认为法院不得单纯基于一名证人的证言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孤证不得定罪。承办律师的辩护策略体现了智豪律师“智者无畏,毫厘必争”的服务宗旨。
 
案例六:杨某诈骗案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冒充政府工作人员,编造各种谎言对外收取相关费用,杨某从中抽取“好处费”后将剩余款项交给他人。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结合当事人诉求及起诉书的指控情况,就杨某的主观认定、客观证据等相关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当事人杨某辩解其主观上并不知同伙在实施诈骗行为;且杨某从未获利,只是其同伙口头承诺有好处,但一直未兑现。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认真讨论后,对承办律师的辩护策略作出如下补充:第一,关于杨某是否收取好处费,有无“收条”证明;第二,承办律师仔细校对杨某的涉案金额,杨某获利情况、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此类案件中应严格把握的情节,承办律师可从以上角度丰富辩护策略。
 
案例七:叶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作为甲公司的经理,明知甲公司成立后的盈利模式,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居间服务,并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将相关案情向律师团队详细介绍后,主要就叶某系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起诉书对于当事人叶某的作用划分过重,叶某在公司中也是受他人指挥,安排完成公司业绩,在此过程中叶某不具有决策权,应属于从属地位。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认真讨论后,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表示赞同并补充道,主从犯的认定不能仅看当事人的对外级别,主要看当事人的获利、是否在案件发展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等实际情况。
 
案例八:王某贪污案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财产,构成贪污罪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主要就当事人王某能否成立自首的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特将王某的到案讲过详细介绍给律师团队,指出此种情况下王某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认真讨论后,一致认同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定自首所需要的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等)在本案中均有所体现,王某的到案经过可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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