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王某曾参与三起毒品交易,并在家中查获大量毒品,涉案毒品数量共计183克。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案件定性和证据提取程序两方面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起诉书指控的三笔交易中有两笔毒品来源不明,无足够证据证明王某为贩卖毒品者。除此之外,在王某家中查获毒品的收集程序存在漏洞,如录像不同步、无相关封存行为,此种情况下有无足够证据证明王某为其家中查获毒品的所有者。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认真讨论后,主要争议集中于家中查获毒品的提取程序。根据录像显示,提取过程中并无具体封存,收集现场有很多人;以及相关鉴定结论不详细,综合考虑后无法排除家中查获的毒品并非王某所有的合理怀疑。除此之外,提取主体是否适格也是该案件应关注的问题。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案件定性和证据提取程序两方面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起诉书指控的三笔交易中有两笔毒品来源不明,无足够证据证明王某为贩卖毒品者。除此之外,在王某家中查获毒品的收集程序存在漏洞,如录像不同步、无相关封存行为,此种情况下有无足够证据证明王某为其家中查获毒品的所有者。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认真讨论后,主要争议集中于家中查获毒品的提取程序。根据录像显示,提取过程中并无具体封存,收集现场有很多人;以及相关鉴定结论不详细,综合考虑后无法排除家中查获的毒品并非王某所有的合理怀疑。除此之外,提取主体是否适格也是该案件应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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