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罗某收取较高的运输价格,帮忙将毒品从广西运至梁平。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罗某的主观推定、辩护策略两个方面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根据罗某供述他并不知道自己运输的物品为毒品,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被告人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为“明知”是毒品。承办律师认为,针对本案可以作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经过认真讨论,对承办律师的辩护策略表示赞同,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辩护策略进行补充:其一,根据罗某的劳动报酬是否已到账等基础事实来推翻推定的应用前提,进而证明罗某主观上并无运输毒品罪的故意。其二,对比类似案件判决,考虑罗某是否可能成立毁灭证据罪。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罗某的主观推定、辩护策略两个方面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根据罗某供述他并不知道自己运输的物品为毒品,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被告人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为“明知”是毒品。承办律师认为,针对本案可以作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经过认真讨论,对承办律师的辩护策略表示赞同,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辩护策略进行补充:其一,根据罗某的劳动报酬是否已到账等基础事实来推翻推定的应用前提,进而证明罗某主观上并无运输毒品罪的故意。其二,对比类似案件判决,考虑罗某是否可能成立毁灭证据罪。
上一篇:团队讨论重庆朱某运输毒品罪一案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雷某涉嫌运输毒品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赵某涉嫌运输毒品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郑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 方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
- · 孔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申诉一案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