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朱某按他人要求将352.6克包装好的海洛因吞入体内,后乘坐飞机从云南赶至重庆,于重庆江北机场被抓获。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朱某在本案中能否被认定为从犯的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指出,犯罪嫌疑人朱某在本案中应被认定为从犯,但根据搜集的相关判决书来看,此类情形很少被认定为从犯。同时承办律师提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经过认真讨论后,主要对从犯的认定作出补充。从犯的认定应结合整个运输过程中朱某是否接受他人的安排,具体参考如下因素,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路线等计划的指定,运输费用由谁承担等。证据方面,承办律师可申请调取朱某的手机来查看微信转账记录。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朱某在本案中能否被认定为从犯的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指出,犯罪嫌疑人朱某在本案中应被认定为从犯,但根据搜集的相关判决书来看,此类情形很少被认定为从犯。同时承办律师提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经过认真讨论后,主要对从犯的认定作出补充。从犯的认定应结合整个运输过程中朱某是否接受他人的安排,具体参考如下因素,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路线等计划的指定,运输费用由谁承担等。证据方面,承办律师可申请调取朱某的手机来查看微信转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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