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请律师实际上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再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代理,当事人的费用是交给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本人。如果律师本人以个人名义额外收费,当事人应该拒付;倘若确实需要增加代理费用,双方必须协商一致,然后再决定。借此机会,小编提醒律师同行,律师个人私自收费称“活动关系”的行为将面临两种结果:钱送出去了,涉嫌行贿;没有送出去,自己消费了,涉嫌诈骗。本文中的律师,虚构找公、检、法疏通关系需要开销等事由,骗取委托人35.5万元,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定罪量刑,锒铛入狱。
基本案情
案件来源:(2013)白中刑二终字第10号
2011年,关某某因丈夫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骗取贷款等犯罪,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法律问题时认识了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文。2011年7月14日,关某某的女儿陈某某与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聘请被告人王英文作为陈某某的第一辩护人,并向该所缴纳了5000元代理费。后王英文告诉关某某,陈某某的案子口供是孤证,想办法活动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取掉两个罪名,可以对陈某某处以缓刑,并以此为由向关某某要钱。2011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英文以加大辩护力度为由,以关某某的名义委托何某某作为陈某某的第二辩护人,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了关某某的名字。后与何某某到看守所会见了陈某某,陈某某看到签有“关某某”名字的授权委托书,也同意何某某为其一审辩护,约定代理费为10万元,并在委托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关某某从2011年9月27日至2012年1月30日分六次给被告人王英文指定的赵某的银行卡打款45.5万元,王英文付给何某某代理费7.5万元,余款有22.8万元用于其女友转让茶楼,5.3万元用于其和女友旅游,案发后退赃款9.3万元。由于陈某某和何某某签订了委托协议,约定代理费为10万元,故被告人王英文诈骗数额为35.5万元。
一审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来源及案发的时间、地点和简要事实。
2.被害人关某某陈述,因咨询陈某某的事在法律快车网站上认识了王英文,聘请他担任陈某某一审的辩护人,其女儿于2011年7月14日与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向律师事务所交了5000元代理费。签完合同没几天,王英文打电话说陈某某的事要请相关人员吃饭,需要用钱,其通过工商银行给王英文提供的赵某的银行卡打了几千元钱。后王英文说他去了兰州,获知陈某某案件第一被告人的律师费是60万元,白银地方虽小,但也不能低人一等,起码要付一半。其听出来他要30万元,想着他要接触办案人员,要请人家吃饭、喝茶,之前也听赵某说过王英文做事手笔很大,开销也很大,就于2011年9月27日给赵某的银行卡打款12万元。2011年10月中旬,王英文打电话说陈某某的案子要到兰州活动,得花20万元左右,在白银还得花20万元,其于2011年10月24日至11月6日给赵某的银行卡又打款20万元。2011年11月中旬,王英文到看守所会见陈某某时又向陈推荐了一个姓何的律师,陈某某同意聘请何律师为他的律师,并让王英文带给其一个条子,让付给何律师10万元律师费,按照案子的进度,开庭前支付完。王英文说他是这个案子的主管律师,钱付给他就行了。2011年11月21日,其又给赵某的银行卡打款10万元。2012年1月30日,王英文打电话说要给办陈某某案子的人拜年,其又给他打了3.5万元。一共给王英文打了45.5万元,包括给何律师的10万元。
3.证人赵某证言证明,2011年6月王英文代理了陈某某的案子,后来他要求陈的老婆关某某给他追加律师费,最后商定的费用为40万左右,并将其的工资卡号发给了关某某。关某某先后打了45.5万元,其接手“天风茶楼”时花了22.8万元,和王英文去香港等地旅游花了5.3万元,支付银行卡透支费用1.6万元,付给何某某律师费8万元,现在卡上还有8万多元。
4.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10月中旬,王英文说他办的一个案子的当事人陈某某希望再找一名律师,他推荐了其,具体委托的事让其和陈某某去谈。其简单的问了一下案情,就和主任周某作了汇报,周某说必须签合同交费用才能接受委托。后王英文给了其5000元,经周某同意,先给所里交了2000元,把委托手续办了。后来在会见陈某某时和陈商量好刑事、民事的总费用为10万元,陈某某还在刑事部分的授权委托书上签了字。委托协议上“关某某”的签名是王英文签的,王英文说他代签属于转委托,等以后关某某确认就行了。由于当时关某某回了老家,后来也没有见过,所以委托书上就没有关某某的亲笔签名。王英文给其付了7.5万元,说其余的一审开庭前付清。
5.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王英文是妻子关某某为其聘请的律师,其问过王英文代理费的事,王说是4000元。后王英文说为了加大辩护力量,又找了一个何某某律师,其也同意,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了字。其和何某某没有协商过代理费的事,是王英文写了一个东西,大致意思就是让其同意付给何某某10万元律师费,在开庭前付清。王英文说这10万元要用于打点相关人员所需的费用,其同意了并签了字。
6.委托代理合同,证实2011年7月14日,关某某之女陈某某与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关某某交纳5000元代理费,律师事务所指派王英文为陈某某一审辩护人。
7.关某某的工作手册,证明了关某某记载她和王英文的通话内容及给赵某银行卡汇款45.5万元的每笔汇款时间、金额。
8.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协议,证实甘肃文潭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某某接受陈某某委托为其辩护,代理费为10万元,以及王英文代替关某某在该委托书、协议书上签字的事实。
9.“天风茶社”使用权转让合同、收条、工商银行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业务回单,证实赵某的工资卡通过ATM或网银转入资金45.5万元及赵某受让“天风茶社”付款情况。
10.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说明、收据、刑事委托书登记册,证实王英文于2011年7月14日向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办理作为陈某某辩护人的有关手续,向所里交纳代理费5000元。
11.被告人王英文在侦查机关供述,其和关某某在网站上咨询法律问题时认识,关某某聘请其为陈某某的辩护人,并给律师事务所交了5000元的代理费。2011年9月,关某某来到白银,其对她说陈某某的案子很麻烦,比较复杂,得向司法、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活动,想办法去掉两个罪名,有判缓刑的希望,并向她提出要40万元费用,关某某也答应了。后来会见陈某某时,陈提出再找一个律师一起办,就找来文潭律师事务所的何某某律师,让陈某某与何某某签订了委托合同,并答应给何某某10万元代理费,事后也征得了关某某的同意。陈某某的案子很大,其做律师的时间不长,自己并没有能力让这个案子轻判或者判处缓刑,给关某某那样说是为了多收取她的钱,从开始就在忽悠她、骗她。关某某给其提供的赵某的银行卡打了45.5万元,包括给何某某的10万元。其给赵某转了一个茶楼花了22万元左右,给了何某某7.5万元的代理费,和赵某旅游花了一些,在办案子上花了3000元到5000元,剩余的些钱仍在赵某的卡上。在代理案件中会见了陈某某七八次,去兰州等地了解了一下案情,在白银市检察院用照相机拍摄了一些口供材料,再没做什么工作。其和司法机关的人员接触都是正常的接触,没有找过什么人活动过。
12.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证明》和现金缴款单,证实了被告人王英文在案发后退缴涉案款93000元。
1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英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35.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英文的辩护人所提王英文给何某某的10万元不包括在诈骗数额内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从王英文在侦查机关供述他没能力让这个案子轻判或者判缓,给关某某那样说是为了多收取她的钱,从开始就在忽悠他、骗他,可以看出被告人王英文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又实施了诈骗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英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关于被告人王英文犯诈骗罪的定罪及处刑。
基本案情
案件来源:(2013)白中刑二终字第10号
2011年,关某某因丈夫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骗取贷款等犯罪,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法律问题时认识了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文。2011年7月14日,关某某的女儿陈某某与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聘请被告人王英文作为陈某某的第一辩护人,并向该所缴纳了5000元代理费。后王英文告诉关某某,陈某某的案子口供是孤证,想办法活动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取掉两个罪名,可以对陈某某处以缓刑,并以此为由向关某某要钱。2011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英文以加大辩护力度为由,以关某某的名义委托何某某作为陈某某的第二辩护人,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了关某某的名字。后与何某某到看守所会见了陈某某,陈某某看到签有“关某某”名字的授权委托书,也同意何某某为其一审辩护,约定代理费为10万元,并在委托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关某某从2011年9月27日至2012年1月30日分六次给被告人王英文指定的赵某的银行卡打款45.5万元,王英文付给何某某代理费7.5万元,余款有22.8万元用于其女友转让茶楼,5.3万元用于其和女友旅游,案发后退赃款9.3万元。由于陈某某和何某某签订了委托协议,约定代理费为10万元,故被告人王英文诈骗数额为35.5万元。
一审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来源及案发的时间、地点和简要事实。
2.被害人关某某陈述,因咨询陈某某的事在法律快车网站上认识了王英文,聘请他担任陈某某一审的辩护人,其女儿于2011年7月14日与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向律师事务所交了5000元代理费。签完合同没几天,王英文打电话说陈某某的事要请相关人员吃饭,需要用钱,其通过工商银行给王英文提供的赵某的银行卡打了几千元钱。后王英文说他去了兰州,获知陈某某案件第一被告人的律师费是60万元,白银地方虽小,但也不能低人一等,起码要付一半。其听出来他要30万元,想着他要接触办案人员,要请人家吃饭、喝茶,之前也听赵某说过王英文做事手笔很大,开销也很大,就于2011年9月27日给赵某的银行卡打款12万元。2011年10月中旬,王英文打电话说陈某某的案子要到兰州活动,得花20万元左右,在白银还得花20万元,其于2011年10月24日至11月6日给赵某的银行卡又打款20万元。2011年11月中旬,王英文到看守所会见陈某某时又向陈推荐了一个姓何的律师,陈某某同意聘请何律师为他的律师,并让王英文带给其一个条子,让付给何律师10万元律师费,按照案子的进度,开庭前支付完。王英文说他是这个案子的主管律师,钱付给他就行了。2011年11月21日,其又给赵某的银行卡打款10万元。2012年1月30日,王英文打电话说要给办陈某某案子的人拜年,其又给他打了3.5万元。一共给王英文打了45.5万元,包括给何律师的10万元。
3.证人赵某证言证明,2011年6月王英文代理了陈某某的案子,后来他要求陈的老婆关某某给他追加律师费,最后商定的费用为40万左右,并将其的工资卡号发给了关某某。关某某先后打了45.5万元,其接手“天风茶楼”时花了22.8万元,和王英文去香港等地旅游花了5.3万元,支付银行卡透支费用1.6万元,付给何某某律师费8万元,现在卡上还有8万多元。
4.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10月中旬,王英文说他办的一个案子的当事人陈某某希望再找一名律师,他推荐了其,具体委托的事让其和陈某某去谈。其简单的问了一下案情,就和主任周某作了汇报,周某说必须签合同交费用才能接受委托。后王英文给了其5000元,经周某同意,先给所里交了2000元,把委托手续办了。后来在会见陈某某时和陈商量好刑事、民事的总费用为10万元,陈某某还在刑事部分的授权委托书上签了字。委托协议上“关某某”的签名是王英文签的,王英文说他代签属于转委托,等以后关某某确认就行了。由于当时关某某回了老家,后来也没有见过,所以委托书上就没有关某某的亲笔签名。王英文给其付了7.5万元,说其余的一审开庭前付清。
5.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王英文是妻子关某某为其聘请的律师,其问过王英文代理费的事,王说是4000元。后王英文说为了加大辩护力量,又找了一个何某某律师,其也同意,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了字。其和何某某没有协商过代理费的事,是王英文写了一个东西,大致意思就是让其同意付给何某某10万元律师费,在开庭前付清。王英文说这10万元要用于打点相关人员所需的费用,其同意了并签了字。
6.委托代理合同,证实2011年7月14日,关某某之女陈某某与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关某某交纳5000元代理费,律师事务所指派王英文为陈某某一审辩护人。
7.关某某的工作手册,证明了关某某记载她和王英文的通话内容及给赵某银行卡汇款45.5万元的每笔汇款时间、金额。
8.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协议,证实甘肃文潭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某某接受陈某某委托为其辩护,代理费为10万元,以及王英文代替关某某在该委托书、协议书上签字的事实。
9.“天风茶社”使用权转让合同、收条、工商银行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业务回单,证实赵某的工资卡通过ATM或网银转入资金45.5万元及赵某受让“天风茶社”付款情况。
10.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说明、收据、刑事委托书登记册,证实王英文于2011年7月14日向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办理作为陈某某辩护人的有关手续,向所里交纳代理费5000元。
11.被告人王英文在侦查机关供述,其和关某某在网站上咨询法律问题时认识,关某某聘请其为陈某某的辩护人,并给律师事务所交了5000元的代理费。2011年9月,关某某来到白银,其对她说陈某某的案子很麻烦,比较复杂,得向司法、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活动,想办法去掉两个罪名,有判缓刑的希望,并向她提出要40万元费用,关某某也答应了。后来会见陈某某时,陈提出再找一个律师一起办,就找来文潭律师事务所的何某某律师,让陈某某与何某某签订了委托合同,并答应给何某某10万元代理费,事后也征得了关某某的同意。陈某某的案子很大,其做律师的时间不长,自己并没有能力让这个案子轻判或者判处缓刑,给关某某那样说是为了多收取她的钱,从开始就在忽悠她、骗她。关某某给其提供的赵某的银行卡打了45.5万元,包括给何某某的10万元。其给赵某转了一个茶楼花了22万元左右,给了何某某7.5万元的代理费,和赵某旅游花了一些,在办案子上花了3000元到5000元,剩余的些钱仍在赵某的卡上。在代理案件中会见了陈某某七八次,去兰州等地了解了一下案情,在白银市检察院用照相机拍摄了一些口供材料,再没做什么工作。其和司法机关的人员接触都是正常的接触,没有找过什么人活动过。
12.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证明》和现金缴款单,证实了被告人王英文在案发后退缴涉案款93000元。
1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英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35.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英文的辩护人所提王英文给何某某的10万元不包括在诈骗数额内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从王英文在侦查机关供述他没能力让这个案子轻判或者判缓,给关某某那样说是为了多收取她的钱,从开始就在忽悠他、骗他,可以看出被告人王英文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又实施了诈骗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英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关于被告人王英文犯诈骗罪的定罪及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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