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聂树斌无罪,21年了,聂树斌终于沉冤得雪。一天之后,有关聂树斌案的各种文章刷屏了笔者的朋友圈,笔者也从这些文章里面了解了聂案的一些情况。这个案件让笔者想起了卡夫卡的代表作《审判》,而中国的聂树斌就是九十多年前卡夫卡的著作《审判》中的主角约瑟夫·K的真人版。和K的遭遇一样,在一个平淡的日子里,突然被警方逮捕,被检察院稀里糊涂的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提起公诉,被法院稀里糊涂的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定罪,很快就被以实现公平正义,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为职责的司法机关给肉体消灭了。我们可以想象,这个质朴的小伙子根本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和K的命运一样,“像一条狗一样被处死了”。
不是每一个人都能为别人主持正义,我们有这个机会,就不能辜负手中的权利。
—法谚
最初是这句话让笔者产生了对法官这一职业的向往。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法官有权力作为审判者在法庭上裁判案件,用自己的职权实现公平正义。但聂树斌案让笔者对法官依法行使职权产生了困惑,对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如何办案产生了疑问。
在聂案中,从1994年8月5日案发,到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裁判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期间只经过了不到九个月的时间,而仅仅两天之后,年仅21岁的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司法机关这次高效的完成了他们的工作任务,快速的处置了这个罪犯。但这个案件里面隐藏了大量的问题,笔者认为此案的办案人员心里是有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再审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到:
1、 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的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
2、 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
3、 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
4、 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
5、 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而笔者认为这个错误的判决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如果我们的侦查人员在侦查犯罪的时候、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法院在两次审判的时候真正的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聂树斌案在任何一个诉讼环节都可能做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无罪释放的决定。这个无辜的小伙子有那么多次活下来的机会,但这个案件的诉讼程序就像工厂的流水线,聂树斌是流水线上的一个产品,出场之前的所有抽查和检验程序都失去了控制,毫不犹豫的被这台冰冷的机器推上了断头台。21年前做的错误判决,用了21年来纠正这个错误,这其中的血泪、苦难和无奈恐怕只有涉案家属最清楚。唯一让人欣慰的是,迟到的正义终究还是等到了。
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涉及自由或者生命,每一个当事人都活生生的人,不是书本上的甲乙丙丁,他们是有血有肉的,会开心也会悲伤,可能是我们的亲人,朋友,或者只是匆匆走过的路人。而我们的司法机关在面临众多的案件办理时,却忽视了当事人作为一个人的存在,在工作的压力之下,在厌倦和疲惫的情绪笼罩中,像一个熟练的技术工人机械的推着聂树斌走完法律程序。我想,作为这个国家的司法工作人员,甚至是对案件的结果起决定作用的法官,本应该怀着对生命的敬畏之心,对这个社会和人性都有深刻的理解,做的每一个判决都应该是深思熟虑的,对自己从事审判工作有一份敬畏之心,尊重法官这个神圣的职业。但在我们的司法系统中,有些人利用自己的权力,以看似合法的方式,通过法律程序草菅人命,让法律成为一把刺向无辜之人的利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好的法律,我们还需要在司法过程中有好的执法者才能实现好的社会效果,即使立法有不完善的地方,只要执法者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人文关怀,懂的如何解释法律,灵活运用法律,也能实现我们心中的正义。
马丁尼莫拉的这首忏悔诗《我没有说话》被被镌刻在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的新英格兰犹太人大屠杀纪念碑上警示世人:起初他们迫害共产党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马克思的信徒;后来他们迫害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日耳曼人;再后来他们迫害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牧师;最后他们迫害到我头上,我环顾四周,却再也没有人能为我说话。
笔者相信在聂树斌案件中,肯定有头脑清醒的办案人员,他们很清楚知道该案在证据和程序等方面都存在问题,但他们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为聂树斌说话,或许因为来自外界的压力而不敢发声,或许是因为觉得自己的力量太弱小而甘愿沉默。他们的内心是煎熬的,作为一名守护正义的法官,他们枉法裁判,颠倒是非黑白,作为一名以国家的名义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冤枉无辜,放纵真正的罪犯。我想,最悲哀的就是莫过于用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毁坏公平正义。著名法学家耶林说过“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为法律的杀人犯,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这是天下最悖理的事。”如果我们法律人不仅不维护公平正义,还要在毁坏公平正义的道路上添砖加瓦,以局外人的身份对待他人的案件,不敢为正义发声,那么,当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的身上,自己亲人和朋友的身上,将会是一场噩梦......
笔者认为我们在成为法律人之前,首先应该明白做怎样一个人,修身是根本,之后才是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法律人,我们应该信仰法律,守护正义,而不是在权贵和利益面前沦为法律的叛徒,甚至违背法治精神,懦弱的像下水道的老鼠一样,躲躲藏藏,不敢直面正义的阳光,这样的人不是法律人,也没有资格成为这个国家的司法人员,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不容践踏!
聂树斌案是公权力侵犯私权利到极致的一个典型案件,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我们每一个手无寸铁的公民都显的如此弱小,如果作为这个国家的公民不仅得不到国家的保护,还遭受来自国家残酷的侵犯,这一定是这个世界上最让人绝望的事了。所以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笔者认为所有的法律人都应该形成法律共同体,共同努力,守护我们心中的正义,这是我们法律人心中的光荣与梦想!
不是每一个人都能为别人主持正义,我们有这个机会,就不能辜负手中的权利。
—法谚
最初是这句话让笔者产生了对法官这一职业的向往。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法官有权力作为审判者在法庭上裁判案件,用自己的职权实现公平正义。但聂树斌案让笔者对法官依法行使职权产生了困惑,对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如何办案产生了疑问。
在聂案中,从1994年8月5日案发,到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裁判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期间只经过了不到九个月的时间,而仅仅两天之后,年仅21岁的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司法机关这次高效的完成了他们的工作任务,快速的处置了这个罪犯。但这个案件里面隐藏了大量的问题,笔者认为此案的办案人员心里是有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再审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到:
1、 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的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
2、 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
3、 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
4、 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
5、 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而笔者认为这个错误的判决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如果我们的侦查人员在侦查犯罪的时候、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法院在两次审判的时候真正的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聂树斌案在任何一个诉讼环节都可能做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无罪释放的决定。这个无辜的小伙子有那么多次活下来的机会,但这个案件的诉讼程序就像工厂的流水线,聂树斌是流水线上的一个产品,出场之前的所有抽查和检验程序都失去了控制,毫不犹豫的被这台冰冷的机器推上了断头台。21年前做的错误判决,用了21年来纠正这个错误,这其中的血泪、苦难和无奈恐怕只有涉案家属最清楚。唯一让人欣慰的是,迟到的正义终究还是等到了。
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涉及自由或者生命,每一个当事人都活生生的人,不是书本上的甲乙丙丁,他们是有血有肉的,会开心也会悲伤,可能是我们的亲人,朋友,或者只是匆匆走过的路人。而我们的司法机关在面临众多的案件办理时,却忽视了当事人作为一个人的存在,在工作的压力之下,在厌倦和疲惫的情绪笼罩中,像一个熟练的技术工人机械的推着聂树斌走完法律程序。我想,作为这个国家的司法工作人员,甚至是对案件的结果起决定作用的法官,本应该怀着对生命的敬畏之心,对这个社会和人性都有深刻的理解,做的每一个判决都应该是深思熟虑的,对自己从事审判工作有一份敬畏之心,尊重法官这个神圣的职业。但在我们的司法系统中,有些人利用自己的权力,以看似合法的方式,通过法律程序草菅人命,让法律成为一把刺向无辜之人的利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好的法律,我们还需要在司法过程中有好的执法者才能实现好的社会效果,即使立法有不完善的地方,只要执法者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人文关怀,懂的如何解释法律,灵活运用法律,也能实现我们心中的正义。
马丁尼莫拉的这首忏悔诗《我没有说话》被被镌刻在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的新英格兰犹太人大屠杀纪念碑上警示世人:起初他们迫害共产党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马克思的信徒;后来他们迫害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日耳曼人;再后来他们迫害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牧师;最后他们迫害到我头上,我环顾四周,却再也没有人能为我说话。
笔者相信在聂树斌案件中,肯定有头脑清醒的办案人员,他们很清楚知道该案在证据和程序等方面都存在问题,但他们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为聂树斌说话,或许因为来自外界的压力而不敢发声,或许是因为觉得自己的力量太弱小而甘愿沉默。他们的内心是煎熬的,作为一名守护正义的法官,他们枉法裁判,颠倒是非黑白,作为一名以国家的名义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冤枉无辜,放纵真正的罪犯。我想,最悲哀的就是莫过于用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毁坏公平正义。著名法学家耶林说过“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为法律的杀人犯,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这是天下最悖理的事。”如果我们法律人不仅不维护公平正义,还要在毁坏公平正义的道路上添砖加瓦,以局外人的身份对待他人的案件,不敢为正义发声,那么,当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的身上,自己亲人和朋友的身上,将会是一场噩梦......
笔者认为我们在成为法律人之前,首先应该明白做怎样一个人,修身是根本,之后才是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法律人,我们应该信仰法律,守护正义,而不是在权贵和利益面前沦为法律的叛徒,甚至违背法治精神,懦弱的像下水道的老鼠一样,躲躲藏藏,不敢直面正义的阳光,这样的人不是法律人,也没有资格成为这个国家的司法人员,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不容践踏!
聂树斌案是公权力侵犯私权利到极致的一个典型案件,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我们每一个手无寸铁的公民都显的如此弱小,如果作为这个国家的公民不仅得不到国家的保护,还遭受来自国家残酷的侵犯,这一定是这个世界上最让人绝望的事了。所以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笔者认为所有的法律人都应该形成法律共同体,共同努力,守护我们心中的正义,这是我们法律人心中的光荣与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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