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26日,《石家庄晚报》刊登了一篇名为《青纱帐谜案》的文章,其中有对聂树斌案侦破过程的介绍;2016年11月30日,聂树斌终于被宣告无罪,此时距离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已经过去了21年。人们都不禁疑问,“迟来的正义,还能是正义吗?”这么多年,正义到底去哪儿了?
从最高法的判决书可以发现,那些本应存在的“正义”都消失了: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证明被害人遇害前后情况的证人证言缺失;认定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的车间考勤表缺失。这些缺失的关键证据,就是消失的“正义”。办案民警仅凭证据中没有记录的“群众反应”就确定骑蓝色山地车在厕所晃悠的男青年就是强奸杀人的凶犯,又仅凭聂树斌骑着一辆蓝色山地车经过案发路段即确定聂树斌就是该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而聂树斌本人对关键事实的前后供述矛盾反复,并极有可能遭受过刑讯逼供,也都被视而不见。也就是说,在本案并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且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先证后供”的情况下,聂树斌被判处死刑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国家公权力时本就是弱势的一方,在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1995年,79刑诉法还尚未被修订,具有强烈的国家职权主义色彩,辩护制度也不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当发生刑讯逼供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寻求不到有效的救济途径,刑辩律师的发挥空间小。案件的一审中,辩护律师作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同时又作了有罪从轻辩护;二审中辩护律师作的是有罪从轻辩护,但未被法院采纳。在这个过程里,辩护律师作出了努力,但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
法院在判处一个人有罪时,必须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尤其是当被告人可能被适用死刑时,更应慎之又慎。同现在的死刑复核程序不同,聂树斌被判处死刑时死刑权下放,河北高院在终审的同时核准了死刑,并未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所以像聂树斌这样的冤案在现在看来非常极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一定是很严谨审慎的,否则就需要承担责任,这也是中国法治建设进步的体现。
《青纱帐谜案》一文中有这样一句话:“事后的一个多月,他又出来蓄谋强奸作案,没想到刚露面就落入了法网。”聂树斌确实落入了法网,这张由不健全的法制、缺乏法律素养与职业道德的法律工作者构建的法网让聂树斌窒息了。聂树斌的死不仅是聂家的悲剧,更是当时中国法治的悲剧。除了聂树斌案,近几年还有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投毒案、赵作海杀人案等冤假错案也相继曝光,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度,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但也是推动司法改革的巨大动力,尤其是在错案的预防和追究机制方面。
推动错案的预防和追究机制改革,首先要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坚持“疑罪从无”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法院宣告有罪之前,他就是无罪的,所以侦查机关不能“先证后供”,更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此外,“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法院要作出有罪判决,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加以证明,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时要树立中立意识,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要偏向控方,根据证据判案,坚守职业道德。在聂树斌一案中,法官就没有做到中立,而是和控方站到一队,在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去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其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有责任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刑事案件中,一些侦查人员或司法工作人员为追求政绩,如破案率、批捕率和定罪率等,采取违法手段,导致错案发生。当检察机关发现这些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在聂树斌案中,检察机关就没有慎重利用自己手中的这些权力,反而成了侦查机关的帮凶。此外,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时一定要满足相应条件,严格公正履行职责,在逮捕后也要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备被羁押的条件,就要将错案扼杀在摇篮里。
除此之外,要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充分发挥刑辩律师在预防冤假错案中的作用,侦查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在侦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要依法认真听取和对待刑辩律师的意见。刑诉法的修改,不仅增加并明确了刑诉律师的诉讼权利,如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也提前了刑诉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刑辩律师作为刀尖上的舞者,道阻且长,要充分利用现状,依据法律,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维护当事人权利。
最后,还要建立健全错案追究制度。在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后,其父聂学生尝试过自杀,多年的伸冤已经让这个家庭背负了太多压力。一宗错案不仅会引起无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不满,更会引发社会的强烈谴责,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为保证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要完善错案追究终身责任制,以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办案质量,当办案人员严重不负责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应当建立一个独立的问责机构与其配套,对侦查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力进行制约,对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门的追究责任工作。
总而言之,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工作者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并重,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维护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减少聂树斌这样的错案发生,找回消失的“正义”。
从最高法的判决书可以发现,那些本应存在的“正义”都消失了: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证明被害人遇害前后情况的证人证言缺失;认定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的车间考勤表缺失。这些缺失的关键证据,就是消失的“正义”。办案民警仅凭证据中没有记录的“群众反应”就确定骑蓝色山地车在厕所晃悠的男青年就是强奸杀人的凶犯,又仅凭聂树斌骑着一辆蓝色山地车经过案发路段即确定聂树斌就是该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而聂树斌本人对关键事实的前后供述矛盾反复,并极有可能遭受过刑讯逼供,也都被视而不见。也就是说,在本案并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且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先证后供”的情况下,聂树斌被判处死刑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国家公权力时本就是弱势的一方,在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1995年,79刑诉法还尚未被修订,具有强烈的国家职权主义色彩,辩护制度也不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当发生刑讯逼供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寻求不到有效的救济途径,刑辩律师的发挥空间小。案件的一审中,辩护律师作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同时又作了有罪从轻辩护;二审中辩护律师作的是有罪从轻辩护,但未被法院采纳。在这个过程里,辩护律师作出了努力,但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
法院在判处一个人有罪时,必须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尤其是当被告人可能被适用死刑时,更应慎之又慎。同现在的死刑复核程序不同,聂树斌被判处死刑时死刑权下放,河北高院在终审的同时核准了死刑,并未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所以像聂树斌这样的冤案在现在看来非常极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一定是很严谨审慎的,否则就需要承担责任,这也是中国法治建设进步的体现。
《青纱帐谜案》一文中有这样一句话:“事后的一个多月,他又出来蓄谋强奸作案,没想到刚露面就落入了法网。”聂树斌确实落入了法网,这张由不健全的法制、缺乏法律素养与职业道德的法律工作者构建的法网让聂树斌窒息了。聂树斌的死不仅是聂家的悲剧,更是当时中国法治的悲剧。除了聂树斌案,近几年还有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投毒案、赵作海杀人案等冤假错案也相继曝光,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度,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但也是推动司法改革的巨大动力,尤其是在错案的预防和追究机制方面。
推动错案的预防和追究机制改革,首先要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坚持“疑罪从无”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法院宣告有罪之前,他就是无罪的,所以侦查机关不能“先证后供”,更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此外,“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法院要作出有罪判决,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加以证明,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时要树立中立意识,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要偏向控方,根据证据判案,坚守职业道德。在聂树斌一案中,法官就没有做到中立,而是和控方站到一队,在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去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其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有责任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刑事案件中,一些侦查人员或司法工作人员为追求政绩,如破案率、批捕率和定罪率等,采取违法手段,导致错案发生。当检察机关发现这些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在聂树斌案中,检察机关就没有慎重利用自己手中的这些权力,反而成了侦查机关的帮凶。此外,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时一定要满足相应条件,严格公正履行职责,在逮捕后也要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备被羁押的条件,就要将错案扼杀在摇篮里。
除此之外,要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充分发挥刑辩律师在预防冤假错案中的作用,侦查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在侦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要依法认真听取和对待刑辩律师的意见。刑诉法的修改,不仅增加并明确了刑诉律师的诉讼权利,如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也提前了刑诉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刑辩律师作为刀尖上的舞者,道阻且长,要充分利用现状,依据法律,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维护当事人权利。
最后,还要建立健全错案追究制度。在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后,其父聂学生尝试过自杀,多年的伸冤已经让这个家庭背负了太多压力。一宗错案不仅会引起无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不满,更会引发社会的强烈谴责,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为保证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要完善错案追究终身责任制,以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办案质量,当办案人员严重不负责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应当建立一个独立的问责机构与其配套,对侦查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力进行制约,对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门的追究责任工作。
总而言之,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工作者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并重,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维护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减少聂树斌这样的错案发生,找回消失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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