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律师集体讨论重庆于某贩卖毒品罪(200克)一案

2017-01-10来源:智豪律所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于某于2016年初涉嫌贩卖200余克毒品,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在预谋家搜出毒品900余克,于某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对于毒品犯罪地域管辖的规定及2008年两高、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犯罪地的界定,毒品犯罪的地域管辖,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毒品犯罪侦查体制,犯罪地不仅可以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径地以及毒品生产地,也包括毒资、毒脏和毒品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目的地等。被告人居住地,不仅包括被告人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也包括临时居住地。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脏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常住地、户籍地以及临时居住地。综合以上规定,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现在的公诉机关并不具有管辖权。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观点,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表示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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