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5年年初起,张某雇佣王某为其贩卖毒品,由张某某提供贩卖所需毒品并放置于王某住所,张某与购毒人电话商定毒品交易的数量、价格后告知王某,由王某具体实施贩毒行为,收取毒资。张某某被控贩卖毒品150克。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定罪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在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下,首先,起诉书认定张某租房的事实在承租合同上并无体现,仅有租赁合同承租人王某一人口供指认张某系实际承租人;其次,起诉书认定张某系涉案毒品的提供者,且实际实施了分装等行为,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侦查人员在涉案毒品的包装上并未提取到张某的指纹。此外,尽管在案有证据显示张某与起诉书认定的购毒者有经济往来,但承办律师亦提出张某与其之间的经济往来系民事借贷关系的辩护观点。所内律师亦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证据问题予以充分讨论,并建议承办律师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要求的基础上开展专业性的辩护工作。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定罪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在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下,首先,起诉书认定张某租房的事实在承租合同上并无体现,仅有租赁合同承租人王某一人口供指认张某系实际承租人;其次,起诉书认定张某系涉案毒品的提供者,且实际实施了分装等行为,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侦查人员在涉案毒品的包装上并未提取到张某的指纹。此外,尽管在案有证据显示张某与起诉书认定的购毒者有经济往来,但承办律师亦提出张某与其之间的经济往来系民事借贷关系的辩护观点。所内律师亦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证据问题予以充分讨论,并建议承办律师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要求的基础上开展专业性的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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