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约情人家中尝试“刺激”偷情,丈夫起夜怒砍奸夫 ——致检察院公开信:该批捕吗?

2016-12-05来源:智豪律所浏览次数: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6日凌晨3时,睡在二楼卧室的犯罪嫌疑人林某起夜时,隐约听到一楼客房传来妻子与男人对话的声音,内容“极其下流龌龊”。林某强压心中的怒火,悄悄地走下一楼,从厨房取出一把菜刀,猛然踢开房门,拉开电灯开关,发现妻子和一陌生男子躺在床上做着苟合之事。看到妻子与陌生男子淫秽的一幕,林某怒火中烧,倍感“受伤”,掀开被子,手拿菜刀砍向该男子下身,该男子被砍后一丝不挂地跳下床跑向门外。陌生男子逃跑后,林某扔掉手中的菜刀,对战战兢兢的妻子拳打脚踢,然后打电话给妻子的两个兄弟,并拨打了110报警。
    据调查,被砍的陌生男子系林某妻子的同事钟某。林某妻子与钟某在长期的共事中互生好感,发展成情人关系。案发当天,林某的妻子经不住钟某电话里软磨硬泡,同意了钟某到其家中尝试“更刺激”的偷情,遂发生了被林某当场捉奸砍伤的一幕。
龙南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虽然钟某与犯罪嫌疑人林某妻子偷情在先,但林某故意砍伤钟某臀部、腿部致其轻伤二级,已涉嫌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以上批准逮捕决定。
网友跟帖:
该事件被网易新闻报道后,截止目前网友跟帖239251条,几乎一边倒的指责被砍伤男子“活该被砍”、法律应以“防卫为由免责”……。如网友“欢乐谷主”发帖称:“应该说当时被响声惊醒,以为深夜进贼还强奸妻子,这才挥刀制止恶行,过程中令其受伤,事后才万万没想到他俩通奸,提请以正当防卫免除刑责。”网友“粉奴的小鸟”跟帖:“砍得好,欺人太甚,跑人家里苟且就是找死。搁我也剁了他,两个一块剁了!”手机150… 5634的网友则称:“中国真牛!!!自己是被害人,还要被判刑。真TM牛的中国法律”。对比网友的看法,本案办案机关龙南县检察院则是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林某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情感与理性之间,道德与律法之间再次怒拔剑张,对峙以待。
法理分析:对于此类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且仅只致轻伤的案件,检察院该批捕吗?
1.公、检、法三机关做法。
(1)基本立场:案件为民间纠纷引发,只要造成一方轻伤及以上伤害,致害人要被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被害人即便有过错,攻击在先,也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为是民间纠纷。
(3)行为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系理所当然,通常不会作为不予批捕或者从轻处理的理由。
(4)行为人在赔偿被害人全部医疗费用等损失后,需额外再向被害人支付令被害人满意的赔偿金,获得其谅解,才可作为不予批捕的条件。
2.行为人及其家属的态度。
我们本是受害方,对方先对我们实施不法侵害,难道我们还不能防卫吗?我们反击造成损害结果,即使不认可正当防卫,但为何也不认可防卫过当?我们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背负终身的罪名且赔偿了对方损失,为何还要再赔偿更多的费用获得对方谅解后才能对我们不予批捕?
3.法理分析:检察院该批捕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此外,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则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三)过失犯罪的;(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同时。上述《<试行>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作为不予批捕审查时的加分项予以考虑:……(三)积极退赃、退赔的;(四)被害人有过错的;(五)系在校学生犯罪的;(六)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的;(七)能够提供适格保证人或者缴纳足额保证金的;(八)具备监视居住条件的;(九)其他应当加分的情形。
结合以上规定,本律师认为,妻子偷情案中,行为人系基于被害人严重的过错行为激情犯罪所致,而且所造成的伤害结果为轻伤,并非重伤及以上后果。综合其案件性质、情节,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并不满足《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列应当逮捕的情形。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只要认罪悔罪,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都应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加之本案被害方具有严重过错,在审查是否羁押时,应作为加分项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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