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领导人反腐路之落马老虎的前世今生

2016-11-24来源:智豪律所浏览次数:

编者按:三代领导人在执政时期,同样将反腐视为执政党的重要任务。如果将三代领导人的反腐之路进行回望,会发现江泽民和胡锦涛执政之初,反腐败形势均处于严峻态势,不杀不足以安天下。但是现今综合反腐这一盘旗,结合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这一承前启后的崭新思维,运动式反腐的影子逐渐淡化,反腐已成常态,立党为公,执政为名,反腐永远在路上。
 

江泽民时代
    一、成克杰
落马时职务(身份)
1990年至1998年1月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代主席、主席。
中共第十四届大会被选为中央委员
1998年3月被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成克杰伙同李平或单独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0373元,李平将其中1150万元送给帮助转款、提款的张静海。成克杰、李平实得贿赂款29590373元。上述赃款、赃物大部分被李平转移到香港保管,案发后已全部收缴。
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是否上诉
上诉
   二审判决结果
2000年8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成克杰受贿案作出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成克杰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死刑
2000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成克杰死刑。
2000年9月14日,成克杰被执行死刑。
  二、胡长清
落马时职务(身份)
1998年1月当选江西省副省长、江西省第九届人大代表。
他是改革开放以来,因经济犯罪被处以死刑的省部级高官第一人。
   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长清于1994年上半年至1999年8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87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4.25万元,其中1次索取他人人民币2万元,并先后38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胡长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国家工作人员8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但此罪行系其主动坦白交待,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胡长清对其161.77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长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超出其合法收入的161.77万元,予以追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追缴非法所得161.77万元。
   二审判决结果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胡长清一案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00年3月1日裁定驳回胡长清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是否上诉
上诉
   执行死刑
2000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胡长清死刑,同时下达了执行胡长清死刑的命令。2000年3月8日,胡长清在南昌被执行死刑。
胡锦涛时代
一、姜人杰
落马时职务(身份)
2001年开始担任苏州市副市长,分管城建、交通、房产开发等13个领域,同时兼任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和苏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总指挥。
   一审判决结果
南京市中院于2008年4月对姜人杰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姜人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是否上诉
上诉
   二审判决结果
江苏省高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上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间,上诉人姜人杰利用担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城建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进行土地所有权置换、介绍工程业务等,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857万元、港元5万元、美元4000元。
江苏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7月19日消息,在对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依法核准死刑后,已于2011年7月19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二、郑筱萸
落马时职务(身份)
2003年5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一审判决结果
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2007年5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是否上诉
上诉
 二审判决结果
2007年 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10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习近平时代
   一、周永康
落马时职务(身份)
中央政治局原常委
    一审判决结果
量刑情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永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蒋洁敏谋取利益,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29772113亿元,属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绝大部分贿赂系其亲属收受且其系事后知情,案发后主动要求亲属退赃且受贿款物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周永康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其办公室将5份绝密级文件、1份机密级文件交给不应知悉上述文件内容的曹永正,属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定罪判刑: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是否上诉: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
   二、令计划
落马时职务(身份)
原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
    一审判决结果
量刑情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令计划受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08.5383万元,属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取大量国家秘密,犯罪情节严重;滥用职权,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定罪量刑: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令计划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令计划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是否上诉:令计划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令计划当庭表示全部接受,没有意见。
三、白恩培
落马时职务(身份)
落马时职务(身份)
2011年08月——被任命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共第十三、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
一审判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恩培先后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764511亿元。白恩培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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