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警界军界的公安部1号案件悍匪落网记

2016-11-21来源:智豪律所浏览次数:

编者按:1997年是中华民族值得永久载入史册的年度,在这一年,与祖国分离一个半世纪的香港,重回祖国母亲宽广温暖的怀抱。而同在这一年,在中国的刑侦界,因为白宝山案件,也显得很不寻常。因盗窃、抢劫罪出狱不久的白宝山在1996年3月至1997年8月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在北京、河北、新疆等地袭击军警,先后抢劫枪支3支,打死无辜群众15人,抢劫人民币140多万元。由其制造的“8·19”特大持枪抢劫案,作案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所罕见。在缉捕白宝山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北京市公安局、河北省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协同作战,出动警力数万人次,与这个杀人恶魔进行了几番较量,终于将其缉捕归案。此案轰动了北京,轰动了新疆,轰动了警界军界,震动了国务院、中南海,影响远达海外。白宝山案被公安部列为1996年1号案件,1997年中国十大案件之首,国际刑警组织将该案列为1997世界第三要案。甚至有媒体在盘点新中国成立以来十大悍匪战斗力排行榜上,将白宝山列为中国第一悍匪。
白宝山之所以在刑满释放后不久就犯下滔天大罪,据其陈述是因为在1996年3月刑满释放从新疆返回北京后,去派出所多次联系落户未得到解决,遂产生抢夺军用枪支报复派出所民警之念。的确,在现实的社会中,大家还多半是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刑满释放人员。如何妥善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的生活、就业问题,实际上也是在解决和预防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问题。据有关资料不完全统计,中国监狱的在押犯中,再犯罪人员平均占到了 17% 以上,其中刑满释放人员第一年重新犯罪的比例占48%,第二年占32%,第三年占19%。假如当初派出所及时解决了白宝山的户籍问题,让其有了自食其力的门路,或许这起杀死16人,杀伤15人,抢劫枪支3支、现金130余万元的重大刑事案件就有可能不会发生。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之一。如何有效的实现这一刑罚目的,需要相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方面共同的关心和帮助,给这些曾经的“浪子”回头的机会。
下面我们可以先从白宝山的自白中解读他的性格及犯罪心理,再通过该案的判决书来详细了解这起被公安部列为1996年1号案件的始末。
白宝山自白:
“每次作案前,我都要把可能出现的问题想过几遍。包括作案的方法,行走的路线,允许的最长时间,在作案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我怎样处理等等。我想好一件事,就把它定下来,全部想好之后,我觉得有把握了,再行动。”
“我对如何防备公安的调查做过专门研究:第一,我抓住正常人的心理。平常的人,在碰到突发事件时,第一个反应就是先保护自己。由于内心恐慌,对当时发生的人和事,一般都记不住。甚至连打过几枪,打枪的人多高,什么模样,都记不清楚。第二,我自己要克服心理障碍,抱着这次出去干事,就回不来的打算,不考虑自己的得失,这样;我就什么都不怕。第三,我事先准备得很充分,不允许自己有一丁点疏漏。别人可以犯错,我不能犯,一个小错,就可能断送掉自己的性命。我是个冥思苦想的人,先往最坏处想,做好应付最困难的局面的准备。第四,我主要是于抢劫的,我比较主动,抢劫时我有准备你们没准备,反应过来需要一段时间。我在行动中尽量减少所用时间,在你们反应过来之前,把所有的事情都处理完毕。所以我不怕你们调查……”。
买枪不如抢枪,买枪更容易暴露。
枪是一定要开的,而且一定要打死人,不然没有震撼力,谁也不甘心巨款被抢走。
关于同伙:
“我劝过吴子明,我说那些钱不能花,一花非丢了性命不可。他就是不听,总惦记着分钱。那时我就想了,为了保全我自己,我必须杀人灭口。”
关于女人:
白宝山被捕后,他认为一定是谢宗芬出了事,把他供了出来。否则,公安局不可能找到他的家。可是入狱后却没有抱怨谢宗芬,无论在公安局预审阶段,还是在法庭上,他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涉及谢宗芬却很犹豫。后来说:“这些事以她所说的为准吧,我记不清了,说乱了我怕害了她。”  
关于母亲:  
“我本来想拿枪打死他们,可是,我母亲进来了,我就不能打了。我不忍心当着我母亲的面杀人,我做不到……”(“他们”指去他家带他走的警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8)乌中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德禄,代理检察员田升、郭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达依提·买买提热依木(被害人海如拉·买买提热依木之兄),男,1947年10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干部。
  委托代理人:阿力木·努尔,乌鲁木齐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里木江(被害人艾孜来提·吾买尔之姐夫),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阿里木·卡德尔,乌鲁木齐市公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宝山,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徐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北辛安新房子42号。198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85年因犯抢劫罪与原判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1996年3月7日刑满释放。1997年9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立勇,乌鲁木齐市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谢宗芬,女,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筠县双腾镇鱼井村2组,1997年9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段志刚、周红川,乌鲁木齐市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6年3月7日,被告人白宝山刑满释放后返回北京故里,这期间被告人白宝山预谋抢劫枪支,并四处寻找作案地点。同年3月31日晚,被告人白宝山经过事先踩点后,窜至北京市石景山区高吉发电厂,隐藏于执勤哨位附近。约11时许,被告人白宝山见执勤战士范龙泽(被害人)蹲在哨位旁边呕吐,便在警卫室旁一夹道内拿起一根长约1米的实心铁棒,朝范头部猛击一下,范被击后倒地昏迷,被告人白宝山趁机抢走范龙泽所持“五六”式半自动步枪1支(枪号:9227359)。后持枪逃跑,将该枪隐藏于野外。
  1996年4月初,被告人白宝山预谋再抢劫1支短枪。经事先踩点后,白于同年4月7日晚,持抢劫的“五六”式半自动步枪,窜至北京军区装甲兵司令部大院东门附近树丛中,隐藏至当晚11时20分许。被告人白宝山见执勤哨兵余启明(被害人)身背短枪执勤,且四周无人,便向余启明开枪射击,余启明负伤后跑进军营,被告人白宝山见状逃离。途中用事先准备好的毛毡筒将枪裹住,4月8日约凌晨1时许,搭乘出租车逃跑至石景山区高科技园处十字路口,遇石景山区公安分局巡察支队民警检查,被告人白宝山为逃脱,下车持“五六”式半自动步枪向巡警开枪射击,将巡警姜书启、王建庆、肖远、孟彬击伤后,乘乱逃离现场,并将该枪再次藏匿于野外。
  1996年4月22日晚,被告人白宝山持抢劫的“五六”式半自动步枪,窜至事先踩好的北京市丰台区射击场路12号解放军军事体育工作大队门卫附近,射藏于暗处,约次日凌晨1时45分许,被告人白宝山见值勤哨兵赵长文(被害人)身背短枪,且四周无人,便向赵长文连开两枪,赵中弹后当场身亡。被告人白宝山随即抢走赵长文“五四”式手枪空枪套1个、武装带1个,逃跑途中又将上述物品抛弃于京九铁路大桥下面,作案枪支由被告人白宝山再次藏匿。
  1996年7月27日,被告人白宝山持抢劫的“五六”式半自动步枪,窜至早已观察好地形的河北省徐水县解放军51050部队弹药库附近,隐藏于哨位西侧果园内。至次日凌晨零时25分许,被告人白宝山见哨兵有三位执勤,便潜至果园内离哨兵蒋鹏程(被害人)五六米处,向其开枪射击,致蒋鹏程当场死亡。紧接着又开枪击中哨兵霍建军右下腹部,致轻伤。另一哨兵柴红阳跑进兵营报警,被告人白宝山趁机抢劫蒋鹏程所持“八一”式自动步枪(枪号:1126210)逃离现场,至徐水火车站附近时,在一隐蔽处将两支枪挖坑埋藏,随后乘车潜回北京。
  1996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白宝山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谢宗芬,二人不久开始同居。9月间,被告人白宝山带被告谢宗芬多次到徐水火车站附近寻找枪支、弹药,并将抢劫作案的事实告诉了被告人谢宗芬。后二人挖出“八一”式自动步枪,由谢宗芬帮助白宝山用事先准备好的红色编织袋将枪包装后,当天连夜潜回北京,由被告人白宝山将枪埋藏于其家附近的一个山坡上。
  1996年11月间,被告人白宝山经过预谋,准备抢劫河北省辛集皮货批发市场、石家庄服装批发市场,并将此想法告诉了被告人谢宗芬。后二人持“八一”式自动步枪先后来到上述两市场,由被告人谢宗芬在市场口看守枪支,被告人白宝山进入市场窥测观察,因未发现大宗现款,被告人放弃了作案念头。二被告人持枪返回北京,由被告人白宝山将枪埋藏。
  1996年12月16日,被告人白宝山持抢劫的“八一”式自动步枪,窜至事先观察好的北京市德胜门外香烟批发市场,先将枪弹藏于该市场附近一垃圾堆内,随后进入市场观察,在看到许桂花(被害人)正在清点大宗现金后即返回垃圾堆取出枪支,藏在一本盒内,返回市场后径直走至许桂花摊点进行抢劫,许呼救,被告人白宝山即取枪向许桂花射击,致其当场死亡,后抢走许桂花现金6.5万余元。逃跑途中又将丁福田、曹志合、黄广志击伤。被告人白宝山逃至垃圾堆附近时,将钱、枪隐藏。作案后被告人白宝山向被告人谢宗芬讲述了作案经过。次日,二人窜至藏钱、藏枪处,取出钱、枪潜回北京。被告人谢宗芬分得赃款5000元。
  1997年2月间,被告人白宝山预谋携枪到新疆作案。为此,被告人谢宗芬为其缝制了挎枪的背带,二人射过北京火车站安全检查后,将“八一”式自动步枪装入包内,窜至新疆进行犯罪活动。
  1997年2月,被告人白宝山、谢宗芬窜至新疆兵团147团后,白宝山便与吴子明(已死亡)商量共同抢劫。同年7月5日,经过事先踩点,二被告人持“八一”式自动步枪及作案工具撬杠、套狗杆等窜至兵团141团人工影响天气器材库。被告人白宝山开枪打死两只看门犬,随后二被告人用撬杠撬开库房大门进入室内,因未发现枪支弹药,即盗走冲锋枪弹夹9个,随后逃离现场。弹夹被被告人白宝山抛弃、掩埋。
  1997年7月下旬,被告人白宝山、吴子明预谋抢劫149团公安干警姜玉斌的“五四”式手枪。为准备作案工具,二被告人决定先抢劫一辆摩托车。同年7月29日,二被告人持“八一”式自动步枪及榔头,窜至石河子下野地北五岔路旁杨树林内,当玛纳斯县新湖坪村村民王吉平(被害人)骑一辆红色“雅奇”125型摩托车驶来时,二被告人即上前将其拦住,被告人吴子明持榔头猛击王吉平头部,王闪过后,被告人白宝山即开枪将王吉平打倒,后又补射一枪,致其当场死亡。二被告人作案后将尸体拖至路旁一坑内用草和土掩埋后,驾抢来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1997年8月7日晚11时许,被告人白宝山、吴子明持“八一”式自动步枪,驾驶抢来的“雅奇”125型摩托车,窜至农八师149团一营营部。当被告人吴子明发现莫索湾垦区公安局中心村警务区警长姜玉斌(被害人)、治安员时春勇(被害人)正在看电视后,将此情况告诉了被告人白宝山,白听完后,即持枪闯入室内,朝姜玉斌和时春勇各开一枪,见二人不动后,又上前各补射一枪,致二人当场死亡,随后二被告人劫走姜玉斌“五四”式手枪1支(枪号:6538589)、枪套1个及子弹11发。作案后,二被告人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当晚将摩托车扔于新湖总场七分场五连夹河子干渠桥下。
  199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白宝山从被告人谢宗芬处听说乌鲁木齐边疆宾馆“很有钱”,便与被告人吴子明商量,决定对边疆宾馆进行抢劫,并专门在147团部地摊处用帆布缝制了背枪用的手提袋。三被告人先后两次窜至乌市边疆宾馆进行观察,这期间,被告人白宝山、吴子明还拟定了作案后逃跑的路线,并在新疆大学树林内挖好作案后埋枪、埋钱用的土坑,将“八一”式自动步枪及“五四”式报枪隐藏于该土坑内。8月18日,二被告人持枪在市场内观察,因未发现大宗现金便将枪放回坑内。
  1997年8月9日上午,二被告人再次来到边疆宾馆,见门未开,二人便顺宾馆围墙来到18日埋枪处,取出2支枪后,被告人白宝山持“八一”式自动步枪,被告人吴子明携带“五四”式手枪返回宾馆,观察、等候抢劫目标。至中午12时许,海如拉·买买提热依木(被害人)手得一蓝白格尼龙包(内装现金50万元左右)来到边疆宾馆西楼门前坐下,稍后,艾孜来提·吾买尔(被害人)手提一黑红边包(内装现金70万元左右)来到海如拉身旁与他说话。此时,被告人白宝山催被告人吴子明动手,吴没有马上动手,被告人白宝山便从包内取出“八一”式自动步枪,走到海如拉身后,朝其背部开了一枪,致其倒地死亡,艾孜来提见状提起自己的包向商贸城方向跑去,被告人吴子明趁机提起海如拉的包逃离。被告人白宝山追赶艾孜来提时,保安员丁小保(被害人)上前阻止,被白宝山连打两枪,倒地身亡。当白宝山追至商贸城附近时,买买提·提依甫(被害人)又上前阻挡,被告人白宝山让其让开,买买提没有支,白宝山即开枪将其打死。后被告人白宝山追至商贸城停车场,离艾孜来提还有2米时开枪,将艾孜来提打死,抢走其包,从边疆宾馆里面沿围墙朝新疆大学方向逃窜,在逃至新大锅炉房时碰到张根茂,因张未给其让路,白宝山即开枪击中张根茂腹部,致其倒地死亡。后被告人白宝山翻墙进入新疆大学院内,逃至新疆大学附中时发现后边有人追赶,便放下包持枪转身向追赶人开枪射击,当场将新疆大学附中学生李强(被害人)和新疆建工技校学生祖里甫哈尔·阿不都热苏里(被害人)打死。在白宝山行凶时,被告人吴子明亦持“五四”式手枪朝追赶的群众开枪,因子弹卡壳未能击发,被告人吴子明便提包逃遁。被告人白宝山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除将上述7人打死外,还开枪将买买提·吐尔地、田保新击成重伤;将热合曼·买买提击成轻微伤;将阿塞拜疆共和国客商耐扎用·马木多夫击伤;射击中一跳弹还将郭秀琴击伤。被告人白宝山在实施完上述犯罪行为之后,见后无人追赶,便和被告人吴子明按事先拟定的路线逃跑至新疆大学附中附近一树林内,将抢得的现金全部埋藏于事先挖好的坑内,随即在树林里换上衣服,后又将“八一”式自动步枪藏匿于一夹道内,逃回石河子147团。
  1997年8月26日,被告人白宝山为了灭口,带上被告人谢宗芬,以游玩为名,将被告人吴子明骗至天池风景区大锅底坑以南的阿巴依草原。被告人白宝山与吴子明爬山,谢宗芬跟随其后,当爬至第二座山丘时,被告人吴子明坐在山坡上在和天池休息,被告人白宝山便取出事先准备好的榔头朝被告人吴子明头部打击,被告人吴子明滚下山坡起身逃跑,被告人白宝山一边追一边掏出“五四”式手枪(枪号:6538589),朝其连开四枪,吴子明中弹后在一缓坡处倒地身亡。随后,被告人白宝山走至被告人吴子明的尸体处,取随身事先准备好的一瓶汽油向其头浇上汽油点燃,随后又将杀害吴子明的事告诉离杀人现场有四五十米的被告人谢宗芬。将作案的榔头及吴子明的挎包一并交给被告人谢宗芬,被告人谢挖坑后将上述物品掩埋,后两被告人逃离现场,当晚窜至乌市。次日早晨,两被告人又潜回新疆大学埋钱处,将120余万现金取出,分别装入各自的包内潜回住处。回房间后被告人白宝山又将捆钱的牛皮纸封条撕掉,由被告人谢宗芬用准备好的黄毛线重新捆好,分别装入被告人白宝山准备带钱的三件坎肩内。两被告人携“五四”式手枪和赃款于8月30日乘火车潜回北京。被告人谢宗芬分得赃款11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大部分追回。
1993年,被告人白宝山在农八师142团新安监狱服刑期间,因与服刑人李宝玉、付克军不合,遂产生杀死二人恶念。同年9月13日,李宝玉外出劳动,被告人白宝山将李宝玉叫到牛棚内,谎称请李宝玉吃饭,让李宝玉帮忙把藏于墙缝的钱取出,李宝玉蹲下取钱时,被告人白宝山见四周无人,即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榔头朝李宝玉头部猛击,李宝玉倒地后,被告人白宝山又用榔头朝李宝玉头部边续猛击,致李宝玉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白宝山用一块布将李宝玉头盖住,将尸体拖至三中队猪舍后第四、第五个窗户下,埋藏于事先挖好的土坑内。
被告人白宝山与付克军同为外宿犯,住同一间宿舍。1994年3月20日晚,被告人白宝山趁付克军熟睡之机,用榔头连续猛击付克军头部,致其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白宝山趁黑夜将尸体拖至三中队猪舍西墙处,埋尸于事先挖好的坑内。
    被告人白宝山、谢宗芬无视国法,公然抢劫枪支、弹药,进行危害性极大的故意杀人和抢劫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白宝山刑满释放后抢劫、杀人、盗窃枪支作案13起,案中杀死16人,杀伤15人,抢劫枪支3支、现金13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预备一次)、盗窃枪支弹药罪(未遂),且系累犯;被告人谢宗芬伙同被告人白宝山预备抢劫,并转移枪支,提取赃款后分赃,隐匿赃物罪证,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系本案胁从犯。
  被告人白宝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白宝山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白宝山归案后主动坦白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谢宗芬辩称:被告人白宝山实施的犯罪,她都是事后才知道的,白宝山经常对其打骂,并扬言要杀害她的亲属,她不得不屈从白宝山,特别是白宝山杀害吴子明后,她害怕白宝山杀她,不敢违背白的意志。被告人谢宗芬的辩护人提出,谢宗芬参与辛集皮货批发市场和石家庄服装批发市场两次抢劫预备犯罪,属胁从犯,谢宗芬未参与白宝山其他抢劫犯罪,其与白宝山到徐水县取枪,帮助白宝山转移作案的枪支和赃款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应按包庇罪定罪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白宝山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2团新安监狱服刑期间,曾在狱外从事放牧。1993年9月,被告人白宝山因受一同放牧的罪犯李宝玉的欺负,遂产生杀死李宝玉的念头。9月13日,被告人白宝山在监狱三中队猪舍第四扇、第五扇窗户间的空地上,将准备埋尸体的坑挖好后,谎称有钱请李宝玉吃饭,并让李宝玉到藏钱的牛棚处帮忙把钱从墙缝中取出。被告人李宝玉信以为真,随白宝山来到牛棚,当李宝玉正在墙缝处掏钱时,被告人白宝山持事先准备好的榔头朝李宝玉头顶部猛击数下,致李宝玉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后被告人白宝山将李宝玉的尸体扔入事先挖好的土坑予以掩埋。
  1994年3月,被告人白宝山在新安监狱放牧期间,因受同室犯人付克军的欺负,产生杀死付的念头。3月20日,被告人白宝山在监狱三中队猪舍西墙外挖好准备埋尸体的坑后,于深夜用榔头向正在床上熟睡的伏克军头猛砸数下,致付克军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后被告人白宝山将付克军的尸体扔入挖好的坑内予以掩埋。
  1996年3月上旬,被告人白宝山刑满释放,从新疆返回北京。因在住地派出所多次联系落户未得到解决,被告人白宝山遂产生抢夺军用枪支报复派出所民警之念。经观察选定作案目标后,被告人白宝山于3月31日23时许,潜伏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高井发电厂执勤哨位处,持铁棒向正在执勤的武警战士范龙泽头部猛击一下,致范昏迷倒地。白宝山遂将范龙泽所持的“五六”式半自动步枪(枪号:9227359)抢走。
  1996年4月7日晚,被告人白宝山持抢劫的“五六”式半自动步枪和私藏的75发“五六”式7.62毫米步枪弹,潜伏至北京军区装甲兵司令部大院东门附近,伺机抢劫哨兵所佩手枪。23时30分许,被告人白宝山在距离哨位20余米的树林中,持装弹11发的半自动步枪向正在执勤的解放军战士余启明开枪射击。余启明中枪受伤后跑入营房院内报警,被告人白宝山用事先准备好的毛毡筒将枪裹住,逃离现场。途中白宝山搭乘车号为京CD0795的微型厢式出租车向古城方向驶去。当车行至石景山区高科技园处十字路口附近时,石景山区公安局巡察支队巡逻车发现白宝山所乘车辆可疑,遂进行堵截,白宝山所乘车辆被迫停车后,被告人白宝山持枪向巡警和巡逻车连开9枪,将巡警姜书启、王建庆、肖远、孟彬四人击伤,乘乱逃离。
  1996年4月21日晚,被告人白宝山持抢劫的“五六”式半自动步枪,潜伏至北京市丰台区射击场路12号解放军军事体育工作大队营门附近,伺机抢劫哨兵所佩手枪。次日凌晨1时45分许,被告人白宝山近距离向正在执勤的解放军战士赵长文连开三枪,致其当场死亡,而后抢走赵长文所佩“五四”式手枪枪套1个(内无枪支),武装带1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白宝山将上述物品充于京九线18号铁路桥附近一倒放的水泥电线杆大头洞内。
  1996年7月26日,被告人白宝山持抢劫的“五六”式半自动步枪窜至河北省徐水县解放军51050部队哨位附近。次日零时25分许,被告人白宝山近距离向正在执勤的解放军战士蒋鹏程、霍建军、柴红阳三人射击5枪,致蒋鹏程当场死亡、致霍建军轻伤,而后将蒋所持的“八一”式自动步枪(枪号:1126210)抢走。逃离现场后,白宝山将该枪和“五六”式半自动步枪及所携子弹埋于徐水县火车站附近,而后潜回北京。
  1996年夏,被告人白宝山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北京搞个体经营的被告人谢宗芬,后不久二人开始同居。同年9月间,被告人白宝山将被告人谢宗芬带至徐水县藏枪地点,欲将“八一”式自动步枪带回北京。因未找到埋藏的子弹,被告人白宝山将两支步枪变换地点重新埋藏后与谢宗芬返回北京,并将抢枪经过告诉了谢宗芬。几天后,白宝山单独蛭徐水县,寻找到埋藏的子弹后,又让谢宗芬跟其到徐水县取枪。二被告人到藏枪地点将“八一”式自动步枪取出带回北京,将“五六”式半自动步枪仍埋藏于原处。案发后,“五六”式半自动步枪从埋藏地点起获,发还高井发电厂。
  1996年11月间,被告人白宝山从电视广告上得知河北省辛集皮货批发市场的石家庄服装批发市场的情况后,产生抢劫之念,并告知谢宗芬。后白宝山携带抢劫的“八一”式自动步枪和谢宗芬乘火车从北京到达辛集,住宿一晚后,被告人白宝山将装弹31发的步枪放置于一手提包内,与谢宗芬一起到皮货批发市场。白宝山让谢宗芬在市场门口看守装枪的提包,自己进入市场寻找抢劫目标。在未发现大宗现款,白宝山放弃了此次作案。次日,白宝山携枪支与谢宗芬乘车到达石家庄服装批发市场,因未发现抢劫目标,遂返回北京。
  1996年12月上旬,被告人白宝山发现北京市德胜门外香烟批发市场常有大宗现金交易,遂产生抢劫之念。12月16日晨,被告人白宝山持抢劫的“八一”式自动步枪窜至该香烟批发市场附近的一条胡同内,将枪隐藏于事先观察好的垃圾堆内,而后到香烟批发市场选择作案目标。12时20分许,被告人白宝山见许桂花正在清点大宗现金,即将自动步枪从隐藏地点取出,持枪走到许桂花面前让其交出装钱的包,见许桂花未作声,便向许桂花腹部开了一枪,许中弹死亡,白宝山随即抢走许桂花身上装有6.517万元现金的转挎包。当附近民工丁福田、曹志合、黄广志追赶时,白开枪将三人击伤后逃离现场。后白宝山将赃款6.5万元和枪支埋藏于事先藏枪的垃圾堆内,将赃款170元装入衣袋内返回住处。被告人白宝山作案后将作案经过告诉了被告了谢宗芬,两天后,白宝山让谢宗芬一起去取藏匿的赃款和枪支,二人取回赃款和枪支返回住处后,白宝山将5000元赃款分给谢宗芬。
1997年2月上旬,被告人白宝山产生携枪到新疆作案之念,并让被告人谢宗芬跟其一起走。为了躲过火车站安全检查,白宝山设计了挎枪背带,并让谢宗芬帮助缝制。2月21日,被告人白宝山将“八一”式自动步枪随身携带,与被告人谢宗芬一起躲过北京西客站的安全检查,乘坐69次列车到乌鲁木齐。出站后,白宝山即赴石河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7团找到在其服刑时与其关系较好的吴子明(已刑满释放),并在吴家居住。被告人白宝山将“八一”式自动步枪藏于吴子明家中并将枪支来源告诉了吴子明。二人共同预谋在棉花收购季节持枪抢劫棉花购款。
  1997年7月初,被告人白宝山认为自己私藏的子弹不够作案使用,吴子明参与作案也需要枪,遂与吴子明共同商议盗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1团弹药库(人工影响天气器材库)。二人事先在库房附近观察,发现有两只看门犬,白宝山即用木棒和鱼钩制作了套狗杆。7月5日18时50分许,白宝山、吴子明持“八一”式自动步枪、撬棒、套狗杆进入库房院内。为节省时间,被告人白宝山开枪将两只看门犬打死,二人撬开门锁进入库房,因未发现枪支、弹药,即盗走冲锋枪弹夹9个,将撬棒和套狗杆充于现场后逃离。后白宝山发现所盗弹夹“八一”式自动步枪不能使用,便将所盗弹夹全部弃于野外。
  1997年7月下旬,被告人白宝山与吴子明共同商议抢劫一辆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以便实施抢劫枪支。7月29日中午,被告人白宝山持已装弹的“八一”式自动步枪,吴子明持榔头窜至玛纳斯县北五岱镇通往西沙窝乌村公路南面的树林内伺机作案。16时许,玛纳斯县新湖坪村村民王吉平骑一辆“雅奇”125型摩托车驶来,二人走上公路将王拦住,被被告人白宝山示意吴子明用榔头砸王,见吴子明未动手,白宝山即向王吉平胸部连开两枪,致王吉平失血死亡。二人将王吉平尸体拖至路旁一废弃的埋电线杆的坑内掩埋,驾抢劫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白宝山和吴子明经过观察,发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9团一营中心村警务区警长姜玉斌佩带一只“五四”式手枪,遂共同商议实施抢劫。1997年8月7日傍晚,被告人白宝山携装弹31发的“八五”式自动步枪和吴子明驾驶抢劫的“雅奇”125型摩托车窜至警务区值班室附近,将车藏好后,二人伺机作案。23时许,警务区警长姜玉斌、治安员时春勇回值班室,洗漱后二人分别躺在各自的单人床上看电视。次日零时40分许,被告人白宝山持枪和吴子明一同闯入值班室,白宝山朝姜玉斌和时春勇各开一枪,随即又向二人各补射一枪,致姜、时当场死亡。吴子明从姜玉斌枕头下找出“五四”式手枪(枪号:6538589)、枪套及11发子弹。二人遂携枪骑“雅奇”125型摩托车逃离现场。后二人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新湖总场七分场五连夹河子干渠桥上将作案用的摩托车胎割破,抛入桥下水中,而后返回住处。
    被告人白宝山与吴子明抢劫姜玉斌的“五四”式手枪后,多次预谋抢劫棉花收购款。因收购季节未到,二人为方便作案,在住处附近的缝鞋摊位处缝制了装枪用的帆布提袋。被告人谢宗芬从同乡处得知乌鲁木齐边疆宾馆边贸城生意好,有钱人多后,将此消息告诉了白宝山。白宝山与谢宗芬到边疆宾馆观察后返回住处。白将观察到的边疆宾馆有不少维吾尔族男子携带大宗现金的情况告诉了吴子明后,与吴子明又到边疆宾馆进行观察并商议决定实施抢劫,同时还拟定了抢劫方案和逃跑路线,并在边疆宾馆仅一墙之隔的新疆大学后院树林中挖好藏枪和赃款的土坑,之后,返回石河子147团住处。
  8月18日午,被告人白宝山与吴子明携“八一”式自动步枪和“五四”式手枪,从石河子窜至乌市,二人在铁路旅馆登记住宿后,于下午携抢赶到边疆宾馆,伺机作案。因未发现合适的抢劫目标,二人将枪支藏于事先挖好的土坑内,返回旅馆。
  次日晨,白宝山与吴子明到藏枪地点取出枪支后,由白宝山携带装弹31发的“八一”式自动步枪,吴子明携带装弹9发的“五四”式手枪来到边疆宾馆西楼门前伺机抢劫。12时许,被告人白宝山发现被害人海如拉·买买提热依木、艾孜来提·吾买尔携带的提包内装有大量现金,遂与吴子明分工,让吴开枪打海如拉,白打艾孜来提,因吴子明犹豫未敢下手,被告人白宝山即从装枪的帆布袋内取出自动步枪,走到海如拉身后,朝其心脏部位开了一枪,将其打死。吴子明将海如拉身下装有38万元的提包抢走,沿预定路线逃离。被告人白宝山持枪追赶艾孜来提时,保安员丁小保、俄语翻译买买提·热依甫上前阻拦,白宝山便开枪将二人打死。追上艾孜来提后,白宝山又开枪将艾孜来提打死,抢走艾所携有85万元现金的手提包沿预定路线逃离。途中,被告人白宝山将阻拦其逃离的边疆宾馆锅炉工张根茂、新疆大学附属中学学生李强、乌鲁木齐市建工技校学生祖里甫哈尔·阿不都热苏里三人开枪打死;将新疆大学工人热合曼·买买提、阿塞拜疆共和国客商耐扎明·马木多夫、边疆宾馆保安员买买提·吐尔地、边疆宾馆装卸工田保新打伤(后二人为重伤)。
  被告人白宝山和吴子明会合后,将抢劫的123万元赃款连同提包、“五四”式手枪藏于事先挖好的土坑内并进行伪装后,向乌鲁木齐市水上公园方向逃跑。二人行至新疆电力安装公司保温材料厂院内两库房之间夹道时,白宝山将作案用的“八一”式自动步枪解体,用土合保温瓦覆盖。当晚,白宝山和吴子明乘车返回石河子147团住处。三天后,白、吴二人又窜至乌鲁木齐市,在藏匿赃款处将“五四”式手枪取走,赃款仍掩埋原处。此次作案后,白宝山将作案经过告诉了被告人谢宗芬。
  被告人白宝山与吴子明在边疆宾馆抢劫后,吴子明多次向白提出分赃。白宝山怕吴子明分赃后败露罪行,遂产生杀死吴子明之念。1997年8月25日吴子明提出去天池游玩,白表示同意,即着手准备杀死吴子明。次日,被告人白宝山携带装有9发子弹的“五四”式手枪、榔头和一瓶汽油与被告人谢宗芬、吴子明乘车到达天池风景区。14时许,三人行至天池小窝底坑西3公里处的山坡时,吴子明坐在一块石头上休息,白宝山趁其不备持榔头朝吴子明头部猛击,吴子明受伤后向山下逃跑时,被告人白宝山持“五四”式手枪朝吴子明连开数枪,致吴当场死亡。而后,白宝山用汽油焚烧吴子明的面部,并让谢宗芬将榔头及吴子明携带的挎包、身份证等物品掩埋。当晚白、谢二人返回乌市,住宿于铁路旅馆。次日晨,被告人白宝山和谢宗芬窜至新疆大学后院树林中埋藏赃款处,将123万元赃款取走。于当月30日携“五四”式手枪和赃款乘70次列车逃回北京。白宝山将赃款分给谢宗芬11万元。
  案发后,从被告人白宝山住处起获赃款111.205万元,从被告人谢宗芬处起获赃款7.77万元,并追缴谢用赃款购买的“长虹”B2113电视机1台,金耳环1副,金项链1条。其余赃款被二被告人挥霍。
  1997年2月,被告人白宝山和谢宗芬去新疆前,白宝山将抢德胜门外香烟批发市场的5万元赃款交给其弟白宝军(另案处理)保管,叮嘱白宝军见其信后给其寄钱,不要将此款借给他人。白宝山到新疆后曾先后两次写信给白宝军,让其寄钱。白宝军按其要求将2万元先后分两次寄给白宝山(每次1万元)。余款3万元白宝军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此款追缴,已发还被害人许桂花的雇主王永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白宝山抢劫的“五六”式半自动步枪1支、“八一”式自动步枪1支、“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雅奇”125型摩托车1辆和赃款118万余元。
  (2)被告人白宝山伙同吴子明在边疆宾馆抢劫时遗留在现场的装枪用帆布袋、线毯、墨镜、被告人白宝山与谢宗芬缝制挎枪背带、被告人白宝山购置的装赃款用的警用背心及被告人白宝山作案使用的望远镜等物证。
  (3)被害人范龙泽、余启明、姜书启、王建庆、肖远、孟彬、霍建军、丁福田、曹志合、黄广志等人的陈述。
  (4)证人柴红阳、范桂义、连俊杰、田耕、沈宁、李金升、刘学平、曹志康、李明军、周大波、索建龙、郭对社、高登勇、杨永生、刘令、朱新志等人的证言。
  (5)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枪弹痕迹鉴定结论、足迹鉴定结论、指纹鉴定结论。
  (6)被告人白宝山给白宝军的信件、白宝军的存款单等书证。
  (7)被告人白宝山、谢宗芬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白宝山无视国法,在服刑期间杀死2人。刑满释放后在15个月内单独实施抢夺枪支、故意杀人、抢劫作案6起,杀死4人,杀伤10人,抢夺军警人员步枪2步,抢劫人民币6.517万元;伙同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抢夺枪支弹药,抢劫、盗窃枪支弹药作案5起,杀死10人,杀伤4人,抢劫摩托车1辆,警用手枪1支,人民币123万元,盗窃冲锋枪弹夹9个,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夺枪支弹药罪、抢劫罪、盗窃枪支弹药罪(未遂)。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又系累犯。归案后虽能坦白交待罪行,但罪行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但漏列抢夺枪支弹药罪,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谢宗芬与被告人白宝山第一次到徐水县取枪后主观上已明知被告人白宝山的犯罪行为,但仍与白宝山第二次到徐水县取枪,并参与白宝山在河北省辛集皮货批发市场和石家庄服装批发市场预谋抢劫的犯罪活动;在白宝山实施抢劫犯罪后,帮其转移枪支和赃款及缝制枪背带,提供边疆宾馆信息,为白宝山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并收受白宝山所分赃款1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的从犯,应依法惩处。谢宗芬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宗芬构成包庇罪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白宝山、谢宗芬的犯罪寿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因二被告人无民事赔偿能力,可免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白宝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夺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枪支弹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谢宗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3)白宝山作案工具撬棒、子弹、套狗杆、望远镜、帆布提包、挎枪背带予以没收。
  (4)本案移送赃款118.975万元发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达依提·买买提热依木36.7632万元;发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里木江82.2117万元。
  (5)本案移送的金项链发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达依提·买买提热依木;本案移送的“长虹”B2113电视机1台和金耳环1副发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里木江。
  (6)白宝山、谢宗芬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编者按:如果看官对该案有兴趣,可以去收看根据本事件改编的电视剧《末路-中国刑侦1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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