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张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重复报账、以虚假票据冲账报账等方式贪污公款,三笔贪污款项共计9万余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这一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张某系接到纪委要求到案的通知后,在对纪委所欲调查为何事具有明确的主观认识下前往接受调查,这种行为应被认定为具有投案的主动性。此外,张某在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尽管在细节之处与其他同案犯存在细微差异,但不能因此否认其供认的真实性。在此情况下,应认定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其次,张某还具有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承办律师将以此结合张某行为本身的社会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对张某进行全面、细致的量刑辩护。此外,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就承办律师提出的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一点,建议承办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张某前往纪委接受调查的到案经过,以该书面证据强调张某到案的主动性。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这一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张某系接到纪委要求到案的通知后,在对纪委所欲调查为何事具有明确的主观认识下前往接受调查,这种行为应被认定为具有投案的主动性。此外,张某在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尽管在细节之处与其他同案犯存在细微差异,但不能因此否认其供认的真实性。在此情况下,应认定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其次,张某还具有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承办律师将以此结合张某行为本身的社会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对张某进行全面、细致的量刑辩护。此外,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就承办律师提出的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一点,建议承办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张某前往纪委接受调查的到案经过,以该书面证据强调张某到案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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