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一审判决认定,陈某在担任某公司经理一职时,以诈骗为目的,充当指导老师诱使客户进行与行情相反的操作,涉案金额近90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实施诈骗的涉案金额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计算陈某涉案金额的方法系以诈骗号段为基础,将该号段内的流水款项均纳入陈某的涉案金额。但经承办律师仔细分析案卷材料后,发现该号段并非仅陈某使用,即不能排除一审判决所认定的部分诈骗金额实为他人犯罪所得;此外,就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问题,承办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系陈某实施了通过业务员发布行情,认定陈某对业务员进行过培训的事实亦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将陈某定性为主犯应属事实认定错误,并直接导致了对陈某量刑畸重的后果。对承办律师的上述辩护思路表示认同的同时,所内律师团队还建议承办律师可以从一审法院对陈某及其他同案犯判决的差距着手,以量刑均衡为角度进行辩护。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实施诈骗的涉案金额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计算陈某涉案金额的方法系以诈骗号段为基础,将该号段内的流水款项均纳入陈某的涉案金额。但经承办律师仔细分析案卷材料后,发现该号段并非仅陈某使用,即不能排除一审判决所认定的部分诈骗金额实为他人犯罪所得;此外,就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问题,承办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系陈某实施了通过业务员发布行情,认定陈某对业务员进行过培训的事实亦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将陈某定性为主犯应属事实认定错误,并直接导致了对陈某量刑畸重的后果。对承办律师的上述辩护思路表示认同的同时,所内律师团队还建议承办律师可以从一审法院对陈某及其他同案犯判决的差距着手,以量刑均衡为角度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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