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9年9月11日,陈水扁家族世纪大案以台北地方法院的一纸宣判落下帷幕。与扁案给台湾政界带来的负面影响及高层腐败对民众投下的心理阴影相对,担任陈水扁世纪大审判一案的蔡守训审判长以长达74页,字字珠玑、文采飞扬、法理通透的判决书,为司法审判带来了极大的正能量。一份好的判决书,不仅读下来能让案件当事人心悦诚服,更能让旁人览毕后颇感淋漓畅快。蔡守训审判长对扁案所做的判决,就是这样的一份好判决!在此,为供读者阅览之便,本文仅选取了判决书的事实认定及量刑说理部分,希望与读者共同分享此份刑事判决书中的“情法相融”与“妙笔生花”。
台北地方法院本院95年度瞩重诉字第4号、97年度金瞩重诉字第1号、98年度瞩诉字第2号贪污等案件
本院认定之事实如下:
一、陈水扁自民国89年5 月20日起至97年5 月19日止,担任中华民国第10任及第11任总统,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对内统率全国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文武官员及解决院与院间之争执。
二、吴淑珍系陈水扁之配偶,于陈水扁担任中华民国第10任及第11任总统期间,受陈水扁之授权及指示,以总统夫人名义(非法定职务),协助陈水扁执行总统职务,且经陈水扁同意,而代之处理国务机要费之动支等事务。
三、马永成(绰号:小马)曾于81至83年间,林德训曾于82至83年间,分别为陈水扁担任立法委员期间之助理(陈水扁担任立法委员期间乃自79年2 月1 日起,至83年12月25日中途离职),且于陈水扁83年至87年担任台北市政府市长期间,亦随陈水扁至台北市政府任职,马永成甚至曾担任台北市政府副秘书长一职;陈镇慧早于73年起,即在陈水扁担任律师之华夏律师事务所任职,以上3 人均与陈水扁及其家人有长久相处之情谊。
【本院量刑审酌之理由如下】
(一)被告陈水扁、吴淑珍部分
爰审酌被告陈水扁曾任律师、立法委员,受外界誉为正义象征,形象良好,有幸获取人民信赖,荣登“元首”之位,担任我“国”第10、11任“总统”,现仍享有卸任“总统”礼遇条例之各项尊崇,本应将“作之君、作之师”铭刻于心,秉持“总统”高度,为民表率,殚心竭虑,以福国淑世为己任,然而却为一己之私,纵容家人与身旁亲信,以权生钱,致未能秉持廉洁自守、忠诚“国家”之初衷,将“总统”有权动支,须用于“国家”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视、犒赏及奖助、宾客接待与礼品致赠等之国务机要费,任意挪取、占用,甚至以不法方式诈领,致立意良善之国务机要费,至此竟沦为“总统”之家族零用金。又被告陈水扁身为“一国元首”,当知“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风行草偃,上行下效”不变之理,却公开高举改革大旗,私下行贪腐之实,滥用“总统”职权,上从假借“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资职位,均能以金钱交易牟利私囊;被告陈水扁此举,公私不分,知法犯法,不但有违法律人之良知,且已背弃人民之托付与期待,难为表率。
亲信权贵有样学样,官箴日渐败坏,主管机关配合浪费公款仅为解决私人财务,财政部长必须戒慎恐惧安排私人职位,内政部长配合提供标案数据,可见一斑。嗣又知法犯法,以空前繁复手段将不法所得洗至国外。
又被告吴淑珍身为被告陈水扁之妻,因意外受有身体上之残疾,固甚可悯,然其曾任立法委员,当知国家公帑分毫,均源自人民血汗,却于被告陈水扁获选担任“总统”后,以“总统”夫人之尊,非但不能力持清廉,反而每每藉权势地位,获取巨额私利,公款私用,又与民间企业主往来,失所分际,将被告陈水扁之“总统”职位限缩于财团豪阀之服务,身为台湾三大家之鹿港辜家,尚需以贿赂维系家业,其余企业更不必书,已然反背人民之殷殷期盼,且其二人于95年间国务机要费案爆发争议后,不知以民意为圭臬,反省自躬,反而穷尽“总统”之权力,以可操纵之“国家”行政及党政之力,大肆进行全面性之灭证、伪证、串供。
被告陈水扁明知己咎,却以前朝不法在先,发动转型正义攻势,企图合理化自己恶行,藉以逃避司法之侦查及诉讼进行,即便卸任之后,仍以过往丰厚人脉及残存权力继续为之,从不间断,又被告陈水扁秉其权势,视社会基柱之法律为无物,再肆意冠以政治干预,不愿循正当诉讼程序,每每以政治干扰司法,不论法律、证据,不提自家异于正常收支之巨额资产,言却必称司法迫害云云,显然对犯罪明确已然自知,仅侥幸图政治势力介入解决而已,身为法律人,却视司法为玩物,甚属不该,其二人行止均对司法信誉破坏至深,及其二人之素行、生活状况、智识程度、犯罪不法所得之高令人咋舌、犯罪之手段及违法义务之程度,犯后态度等一切情况,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6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并定其应执行之刑,另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前刑法第37条第1项规定,褫夺公权终身。
(二)被告马永成、林德训
爰审酌被告马永成、林德训均为被告陈水扁之重要幕僚,长久跟随被告陈水扁竞选、担任公职,深获被告陈水扁之信任,其2 人领用国家高薪俸录,本应遵守法律、奉公守法,却基于私谊,惑于官位、权势,未有公务员忠国忠民之节操,甘沦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家臣,仰仗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指示,任由被告陈水扁、吴淑珍及其2人之家人,将国务机要费挪为私用途,破坏国家体制,危害非轻,被告马永成为台湾大学政治系毕业,被告林德训亦有台湾大学政治研究所之高学历,不知贡献长才,反而以之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2 人拒绝外部审计、司法侦查,以掩饰本案犯罪遭揭发,惟尚无证据亦由国务机要费中获取巨额不法利益,及其2 人之素行、生活状况、智识程度、犯后不知悔悟等一切情况,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另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前刑法第37条第2 项规定宣告褫夺公权,并定其应执行之刑。
台北地方法院本院95年度瞩重诉字第4号、97年度金瞩重诉字第1号、98年度瞩诉字第2号贪污等案件
本院认定之事实如下:
一、陈水扁自民国89年5 月20日起至97年5 月19日止,担任中华民国第10任及第11任总统,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对内统率全国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文武官员及解决院与院间之争执。
二、吴淑珍系陈水扁之配偶,于陈水扁担任中华民国第10任及第11任总统期间,受陈水扁之授权及指示,以总统夫人名义(非法定职务),协助陈水扁执行总统职务,且经陈水扁同意,而代之处理国务机要费之动支等事务。
三、马永成(绰号:小马)曾于81至83年间,林德训曾于82至83年间,分别为陈水扁担任立法委员期间之助理(陈水扁担任立法委员期间乃自79年2 月1 日起,至83年12月25日中途离职),且于陈水扁83年至87年担任台北市政府市长期间,亦随陈水扁至台北市政府任职,马永成甚至曾担任台北市政府副秘书长一职;陈镇慧早于73年起,即在陈水扁担任律师之华夏律师事务所任职,以上3 人均与陈水扁及其家人有长久相处之情谊。
【本院量刑审酌之理由如下】
(一)被告陈水扁、吴淑珍部分
爰审酌被告陈水扁曾任律师、立法委员,受外界誉为正义象征,形象良好,有幸获取人民信赖,荣登“元首”之位,担任我“国”第10、11任“总统”,现仍享有卸任“总统”礼遇条例之各项尊崇,本应将“作之君、作之师”铭刻于心,秉持“总统”高度,为民表率,殚心竭虑,以福国淑世为己任,然而却为一己之私,纵容家人与身旁亲信,以权生钱,致未能秉持廉洁自守、忠诚“国家”之初衷,将“总统”有权动支,须用于“国家”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视、犒赏及奖助、宾客接待与礼品致赠等之国务机要费,任意挪取、占用,甚至以不法方式诈领,致立意良善之国务机要费,至此竟沦为“总统”之家族零用金。又被告陈水扁身为“一国元首”,当知“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风行草偃,上行下效”不变之理,却公开高举改革大旗,私下行贪腐之实,滥用“总统”职权,上从假借“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资职位,均能以金钱交易牟利私囊;被告陈水扁此举,公私不分,知法犯法,不但有违法律人之良知,且已背弃人民之托付与期待,难为表率。
亲信权贵有样学样,官箴日渐败坏,主管机关配合浪费公款仅为解决私人财务,财政部长必须戒慎恐惧安排私人职位,内政部长配合提供标案数据,可见一斑。嗣又知法犯法,以空前繁复手段将不法所得洗至国外。
又被告吴淑珍身为被告陈水扁之妻,因意外受有身体上之残疾,固甚可悯,然其曾任立法委员,当知国家公帑分毫,均源自人民血汗,却于被告陈水扁获选担任“总统”后,以“总统”夫人之尊,非但不能力持清廉,反而每每藉权势地位,获取巨额私利,公款私用,又与民间企业主往来,失所分际,将被告陈水扁之“总统”职位限缩于财团豪阀之服务,身为台湾三大家之鹿港辜家,尚需以贿赂维系家业,其余企业更不必书,已然反背人民之殷殷期盼,且其二人于95年间国务机要费案爆发争议后,不知以民意为圭臬,反省自躬,反而穷尽“总统”之权力,以可操纵之“国家”行政及党政之力,大肆进行全面性之灭证、伪证、串供。
被告陈水扁明知己咎,却以前朝不法在先,发动转型正义攻势,企图合理化自己恶行,藉以逃避司法之侦查及诉讼进行,即便卸任之后,仍以过往丰厚人脉及残存权力继续为之,从不间断,又被告陈水扁秉其权势,视社会基柱之法律为无物,再肆意冠以政治干预,不愿循正当诉讼程序,每每以政治干扰司法,不论法律、证据,不提自家异于正常收支之巨额资产,言却必称司法迫害云云,显然对犯罪明确已然自知,仅侥幸图政治势力介入解决而已,身为法律人,却视司法为玩物,甚属不该,其二人行止均对司法信誉破坏至深,及其二人之素行、生活状况、智识程度、犯罪不法所得之高令人咋舌、犯罪之手段及违法义务之程度,犯后态度等一切情况,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6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并定其应执行之刑,另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前刑法第37条第1项规定,褫夺公权终身。
(二)被告马永成、林德训
爰审酌被告马永成、林德训均为被告陈水扁之重要幕僚,长久跟随被告陈水扁竞选、担任公职,深获被告陈水扁之信任,其2 人领用国家高薪俸录,本应遵守法律、奉公守法,却基于私谊,惑于官位、权势,未有公务员忠国忠民之节操,甘沦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家臣,仰仗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指示,任由被告陈水扁、吴淑珍及其2人之家人,将国务机要费挪为私用途,破坏国家体制,危害非轻,被告马永成为台湾大学政治系毕业,被告林德训亦有台湾大学政治研究所之高学历,不知贡献长才,反而以之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2 人拒绝外部审计、司法侦查,以掩饰本案犯罪遭揭发,惟尚无证据亦由国务机要费中获取巨额不法利益,及其2 人之素行、生活状况、智识程度、犯后不知悔悟等一切情况,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另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前刑法第37条第2 项规定宣告褫夺公权,并定其应执行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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