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池某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2016-10-11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罪犯池某。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连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2011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6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以(2014)三刑执字第303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池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8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在劳动期间,积极肯干,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配合民警开展各项活动。2014年、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达标分累计16.4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池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淑萍

审判员张丽伟

审判员刘涌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婷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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