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涉嫌行贿20万、诈骗130万 智豪辩护成功不起诉

2016-12-0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朱某,女,重庆某民营企业总经理。2015年6月,朱某因涉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被检察院刑拘,随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院侦查过程中,发现朱某另涉嫌诈骗国家专项基金130万。随后公安机关因朱某涉嫌诈骗罪介入调查。朱某被调查后,家人非常担心,经过朋友介绍,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做刑事案件,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方面积累了大量辩护经验,因此专程来到渝中区新干线大厦向智豪团队咨询。智豪资深律师分析案情后,朱某家人经慎重考虑,决定委托智豪团队担任朱某辩护人。
立足事实  专业辩护  智豪提出无罪法律意见
智豪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向检察机关了解案情,要求会见朱某。检察机关以朱某涉嫌行贿罪属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为由,限制智豪团队会见。智豪团队提出,本案并非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不属于限制会见的情形,同时朱某患有重大疾病,应对其取保候审。在检察机关多次拒绝许可会见后,智豪团队将该情况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等部门反映。终于在智豪团队的一再要求下,检察机关许可智豪团队会见朱某。
经会见朱某了解本案案情,并与检察机关沟通,智豪团队认为,朱某涉嫌行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本案线索来自一起受贿案,但涉嫌受贿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多次供述不稳定。其次,朱某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一直坚持无罪供述。最后,转账记录和财务报告等材料不能证明这20万属于行贿款,相反可以证明这20万是政府对朱某企业的拨款。智豪团队多次讨论后向检察机关提起证据不足的无罪法律意见。最终朱某涉嫌行贿罪并未提起检察院审查起诉。
同时,针对朱某涉嫌诈骗罪的情况,智豪团队坚持从事实和证据出发,为朱某提起无罪辩护意见。起诉意见书指控朱某所在企业通过伪造票据等方式骗取国家专项基金补贴130多万。智豪团队认为,从企业成立原因、经营情况、政府会议纪要、申请补贴材料和资金审计报告等材料可以分析,朱某所在企业虽有不实行为,但并未诈骗国家专项基金;相关不实行为并非由朱某实施,不应归责于朱某,因此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同时智豪团队为朱某提起其他有利情节。首先,朱某在涉嫌行贿罪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涉嫌诈骗罪的相关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其次,审计报告不能证实所有诈骗金额都与朱某有关。最后,朱某检举了他人多项犯罪线索,属于立功。
历时一年三个月、两次退侦  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智豪团队提出上述法律意见后,检察机关立即意识到案情复杂,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最终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智豪团队立即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与承办公诉人沟通,提出上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书。最终公诉人以本案案情复杂,提请检委会讨论。检委会讨论后,采纳智豪团队的法律意见。最终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朱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朱某在被调查一年三个月后,终于重获自由,无罪释放。
相关法律
1.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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