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张某的亲属因为和邻居发生纠纷,对方召集了多人进行挑衅,张某亲属告知了张某,张某也召集了多人,在对方约好的地点进行聚众斗殴。
律师介入:
张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侦查机关网上追逃,聚众斗殴的另一方参与者已经被相关机关判处刑罚。过年期间,张某四处躲避,不敢联系亲朋好友。张某家属不想让张某过东躲西藏的日子,所以拨打了智豪电话,并亲自来智豪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智豪律师接待张某家属时,重点向家属分析了网上追逃一事的性质及后果,家属听完智豪律师的分析后,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张某辩护。
开展工作:
张某及家属在委托律师时,并没有到案,通过咨询律师,律师告知了张某投案自首的方式,如实投案,如何固定投案证据。同时,有无同案犯?是否到案?如果没有到案,还可以积极劝他人自首,通过这种方式来创造立功条件。
律师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和提供法律帮助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在投案当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后期,律师主要是与其沟通细节,沟通如何配合检察机关提讯,在法庭上如何与律师配合等问题。
团队讨论:
本案系认罪的案件,当事人对案发经过、罪名性质没有意见,辩护人提交团队讨论主要是讨论是否构成立功,是否能判处缓刑,智豪团队律师根据办案经验,给主办律师提出了一些中肯的意见。
具体辩护思路:
1.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张某在得知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经过。
2.张某具有立功情节,张某在投案自首前,打电话叫同案犯一起到公安机关自首,同案犯在张某的陪同下回重庆。这属于劝同案犯自首,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为立功表现符合立功的立法本意。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既省去了抓捕的环节,又可以较快地查明犯罪事实,这种情形显然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更节省司法资源,更提高办案效率,更符合立功的精神。
3.张某主观恶性较小,证据材料能够显示张某是受到他人邀约参与的斗殴,其并非整个事件的挑起者,并非斗殴的首要分子。
4.张某系初犯,张某没有犯罪前科,其系第一次参与斗殴。
辩护结果:
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缓刑二年,张某在接到判决之日,给智豪律师打电话预约,并到智豪所来,当面向智豪律师表示感谢。
法条链接:
《刑法》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
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
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律师介入:
张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侦查机关网上追逃,聚众斗殴的另一方参与者已经被相关机关判处刑罚。过年期间,张某四处躲避,不敢联系亲朋好友。张某家属不想让张某过东躲西藏的日子,所以拨打了智豪电话,并亲自来智豪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智豪律师接待张某家属时,重点向家属分析了网上追逃一事的性质及后果,家属听完智豪律师的分析后,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张某辩护。
开展工作:
张某及家属在委托律师时,并没有到案,通过咨询律师,律师告知了张某投案自首的方式,如实投案,如何固定投案证据。同时,有无同案犯?是否到案?如果没有到案,还可以积极劝他人自首,通过这种方式来创造立功条件。
律师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和提供法律帮助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在投案当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后期,律师主要是与其沟通细节,沟通如何配合检察机关提讯,在法庭上如何与律师配合等问题。
团队讨论:
本案系认罪的案件,当事人对案发经过、罪名性质没有意见,辩护人提交团队讨论主要是讨论是否构成立功,是否能判处缓刑,智豪团队律师根据办案经验,给主办律师提出了一些中肯的意见。
具体辩护思路:
1.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张某在得知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经过。
2.张某具有立功情节,张某在投案自首前,打电话叫同案犯一起到公安机关自首,同案犯在张某的陪同下回重庆。这属于劝同案犯自首,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为立功表现符合立功的立法本意。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既省去了抓捕的环节,又可以较快地查明犯罪事实,这种情形显然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更节省司法资源,更提高办案效率,更符合立功的精神。
3.张某主观恶性较小,证据材料能够显示张某是受到他人邀约参与的斗殴,其并非整个事件的挑起者,并非斗殴的首要分子。
4.张某系初犯,张某没有犯罪前科,其系第一次参与斗殴。
辩护结果:
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缓刑二年,张某在接到判决之日,给智豪律师打电话预约,并到智豪所来,当面向智豪律师表示感谢。
法条链接:
《刑法》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
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
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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