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浙江省人,因聚众斗殴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依法调查核实了部分证人,最终定于2016年5月25日开庭审理。
法庭调查中,智豪律师针对原审判决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了质疑,并指出两名重要证人证言存在前后矛盾、逻辑错误之处,不具有真实性,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法庭辩论中,智豪律师认为,第一,现有证据证实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第二,还存在不能排除的其他合理怀疑;第三,李某某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第四,李某某本人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李某某最后陈述后,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法庭调查中,智豪律师针对原审判决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了质疑,并指出两名重要证人证言存在前后矛盾、逻辑错误之处,不具有真实性,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法庭辩论中,智豪律师认为,第一,现有证据证实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第二,还存在不能排除的其他合理怀疑;第三,李某某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第四,李某某本人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李某某最后陈述后,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上一篇:郑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开庭审理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明某某被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智豪律师依法出庭辩护
- · 刘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开庭 经智豪律师给予 有力辩护,仅获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
- · 李某某聚众斗殴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辩护律师二审庭前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
- · 李某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智豪律师依法前往法院阅卷
- · 王某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智豪律师受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出庭辩护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