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钱某,男,案发前系某制造公司负责人。2011年6月,钱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拘。公诉机关指控钱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员,指使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多万,涉案税款30多万。
众所周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企业为自己、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有可能构成本罪。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制造企业、贸易企业特别容易开具这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中,钱某所在的制造公司就属于在没有真实应税交易的情况下,为其他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虚开税款数额(200万元)和国家税款(31万元)被骗损失都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50万元)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30万元)的程度,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对钱某及其家庭来说无疑是非常沉重的打击。
智豪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与钱某、公安机关等沟通,全面了解案情。智豪团队认为钱某虽然涉嫌相关犯罪,但在已经如实供述的情况下,本案基本犯罪事实已查清,没有必要继续对钱某进行羁押。于是立即向公安机关申请对钱某取保候审。公安机关采纳智豪团队的意见,为钱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有了刑事风险,智豪团队仍在努力为钱某争取最大程度的自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钱某所在的公司作为被告单位,已经向税务机关补交了税款。但这仅仅属于从轻情节,钱某仍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根据钱某的特殊情况,必须要争取自首或立功才有可能实现降低量刑幅度处罚。
为此,智豪团队积极与钱某沟通,做自首和立功的两手准备。一方面,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及与办案机关沟通,要求审判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定钱某属于自首;即便钱某不构成自首,也应属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另一方面,钱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掌握了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在向公安机关检举后,若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
最终法院采纳智豪团队的观点,钱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规定,同时构成如实供述,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智豪团队专业建议:企业从事经济活动中若管理不规范,则不可避免会遇到税款方面的法律问题,有时甚至触犯刑法;遇到刑事风险时应及时与专业律师沟通,争取最大程度维护合法权益,避免遭受牢狱之灾。
众所周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企业为自己、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有可能构成本罪。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制造企业、贸易企业特别容易开具这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中,钱某所在的制造公司就属于在没有真实应税交易的情况下,为其他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虚开税款数额(200万元)和国家税款(31万元)被骗损失都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50万元)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30万元)的程度,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对钱某及其家庭来说无疑是非常沉重的打击。
智豪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与钱某、公安机关等沟通,全面了解案情。智豪团队认为钱某虽然涉嫌相关犯罪,但在已经如实供述的情况下,本案基本犯罪事实已查清,没有必要继续对钱某进行羁押。于是立即向公安机关申请对钱某取保候审。公安机关采纳智豪团队的意见,为钱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有了刑事风险,智豪团队仍在努力为钱某争取最大程度的自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钱某所在的公司作为被告单位,已经向税务机关补交了税款。但这仅仅属于从轻情节,钱某仍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根据钱某的特殊情况,必须要争取自首或立功才有可能实现降低量刑幅度处罚。
为此,智豪团队积极与钱某沟通,做自首和立功的两手准备。一方面,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及与办案机关沟通,要求审判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定钱某属于自首;即便钱某不构成自首,也应属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另一方面,钱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掌握了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在向公安机关检举后,若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
最终法院采纳智豪团队的观点,钱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规定,同时构成如实供述,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智豪团队专业建议:企业从事经济活动中若管理不规范,则不可避免会遇到税款方面的法律问题,有时甚至触犯刑法;遇到刑事风险时应及时与专业律师沟通,争取最大程度维护合法权益,避免遭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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