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公安分局投案自首,2015年4月1日智豪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成功。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为逃避缴纳国家税款,在与重庆某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为条件,让被告人陈某,杨某为其经营、管理的重庆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00万元,税额共计人民币40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介绍被告人张某为冉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300万余元,税额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由重庆某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二、接受委托
张某在委托智豪律所前,已经委托了两名律师,但是根据张某的告知,他认为前面两位律师要不刑辩专业实力不高明,要么就是对他的案子不上心,态度不认真。张某是在朋友的极力举荐下,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前来咨询。在听了智豪律师对案情的客观、精准的分析后,张某决定立即委托智豪律师承办他的案件,为他争取最大权益保护。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依照律所规定,多次将刘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提交律所进行集体会议讨论。在智豪律师通过PPT将案件进行简要介绍后,智豪律师均激烈展开讨论,每一次都是观点相异的争锋。不过最终在全体律师的努力下,智豪律师总结出最有利于张某的辩护方案。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数次前往承办机关与承办人员进行沟通,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1、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至承办公安机关交换意见,为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2.辩护律师提出张某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且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辩护策略,获得承办法官的认可。
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积极为其争取取保候审,公诉和庭审中律师提出了诸多辩护意见得到承办机关的采纳,对张某判处缓刑,最大程度的张某维护了张某的利益。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张某及其近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
五、案件结果
庭审后,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判处缓刑。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张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公安分局投案自首,2015年4月1日智豪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成功。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为逃避缴纳国家税款,在与重庆某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为条件,让被告人陈某,杨某为其经营、管理的重庆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00万元,税额共计人民币40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介绍被告人张某为冉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300万余元,税额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由重庆某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二、接受委托
张某在委托智豪律所前,已经委托了两名律师,但是根据张某的告知,他认为前面两位律师要不刑辩专业实力不高明,要么就是对他的案子不上心,态度不认真。张某是在朋友的极力举荐下,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前来咨询。在听了智豪律师对案情的客观、精准的分析后,张某决定立即委托智豪律师承办他的案件,为他争取最大权益保护。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依照律所规定,多次将刘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提交律所进行集体会议讨论。在智豪律师通过PPT将案件进行简要介绍后,智豪律师均激烈展开讨论,每一次都是观点相异的争锋。不过最终在全体律师的努力下,智豪律师总结出最有利于张某的辩护方案。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数次前往承办机关与承办人员进行沟通,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1、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至承办公安机关交换意见,为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2.辩护律师提出张某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且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辩护策略,获得承办法官的认可。
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积极为其争取取保候审,公诉和庭审中律师提出了诸多辩护意见得到承办机关的采纳,对张某判处缓刑,最大程度的张某维护了张某的利益。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张某及其近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
五、案件结果
庭审后,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判处缓刑。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张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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