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裁判观点汇总

2016-08-18来源:智豪律所浏览次数:

编者按:针对食品安全的犯罪,国家一直在进行打击,但不良商贩还是层出不穷。本文为你梳理了近年来各地多起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判决文书,既有庆丰楼的包子,也有毒蔬菜。借你一双慧眼,看破这一切。
 
涉案的有毒有害食品 裁判文书号 判决认定事实 判决结果
庆丰楼包子 (2016)冀1127刑初34号 2014年7月1日至案发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在其经营的景县庆丰楼包子铺内制作包子过程中,违规使用含有硫酸铝钾的“剑石”牌泡打粉,并将包子用于销售。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郑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违规添加泡打粉的 包子油条 (2016)豫0526刑初217号 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在滑县新区县医院对面经营肖记刀削面馆。被告人肖某甲于2015年11月份从郑州购买“剑石”牌香甜泡打粉(含硫酸铝钾无水化合物47%)共6袋30斤,并交给肖某某用于和面加工包子和油条。2015年11月13日上午,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该面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香甜泡打粉(含硫酸铝钾无水化合物47%)17斤 被告人肖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肖某甲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毒包子 (2016)皖16刑终34号 被告人金某系亳州市金某包子食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负责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2015年7月2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加工、销售的包子进行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硫酸铝钾含量超标)。2015年8月5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公司现场查获“剑石”牌1.2千克香甜泡打粉半袋及“剑石”牌膨松剂香甜泡打粉一袋。 被告金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毒豆腐 (2016)陕0111刑初80号 被告人孟某某从西安永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批发牛血豆腐进行售卖。2015年6月至8月26日,为延长牛血豆腐的保质期,该孟在西安市雁塔区田马路白杨寨商业街28号仓库内,向贮存牛血豆腐的水中加入甲醛,并批发给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蔬菜批发市场的陕南正友豆腐店、朱老大豆腐店进行售卖。经检测,从孟某某处提取的液体中含甲醛。 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毒狗肉 (2016)湘1026刑初22号 2014年11月至12月、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骑摩托车在湖南省汝城县、桂东县和江西省崇义县、上犹县等地的偏僻路段利用弓弩毒针毒杀土狗,其中被告人朱某某毒杀土狗70条,被告人朱某甲毒杀土狗15条。之后,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将毒死的土狗通过赣州至郴州的客运汽车托运到湖南省宜章县销售给被告人谭某某。被告人谭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卖给他的土狗是毒死的狗,仍将这些有毒的狗转手销售给宜章县蒋家湾菜市场狗肉摊贩李某某等人。
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朱某某、朱某甲销售被毒杀的土狗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朱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谭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朱某甲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毒狗肉 (2015)宁刑初字第00673号 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黄某某(已判刑)专门收购狗肉用于转卖到市场或者餐馆供人食用的情况下,在2014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宋某某使用自己购买的弩和麻醉飞镖注射器(注射后,可致狗死亡)在宁乡县老粮仓镇三次毒杀当地村民喂养的土狗共计3只,并以4元/斤的价格销售给黄某某,非法获利200余元。2014年5月3日,公安机关在黄某某家冻库查获其收购的死狗122只、麻醉飞镖注射器200支。 被告人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毒狗肉 (2015)虎刑二初字第00241号 2015年4月至7月,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张某某、郑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经济开发区香桥村原浒墅关煤球厂院内收购明知是毒镖射杀的死狗,剖肚、去内脏等加工处理后发往安徽销售,于2015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到36只死狗、14只活狗、狗内脏、21支镖及作案工具冰柜、刀、称等物品。
期间,被告人邱建国采用弓弩发射毒镖的方式,将射杀的死狗至上述地点销售给张某某等人,后于2015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查扣到1把弩及15支镖。
被告人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邱建国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毒菜心 (2016)浙1081刑初404号 2015年10月4日,10月8日,被告人方某甲在温岭市新河镇山园村自己租来的田地上,对其种植的广州菜心非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甲基异柳磷农药,后将该批蔬菜销售到台州市三和超市等地。 被告人方某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毒腐竹 (2015)台刑初字第00202号 2012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和徐某某租赁他人设备,在台前县集聚区某某有限公司第二排厂房内,在无任何审批手续(无检验合格证、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添加除沫剂的腐竹。二人自2012年11月6日至11月30日共生产、销售18177.9斤,销售额为127245.3元。2013年4月至8月7日共销售54884.45元,共计销售182129.75元。 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毒腐竹 (2016)鲁0502刑初68号 2013年2月份以来,由被告人郭某甲出资,伙同郭红安(已判刑)在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发电厂西南侧租用的厂房内生产加工有毒有害腐竹食品,被告人郭某乙受雇于郭某甲及郭红安,在生产加工腐竹过程中掺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原料"黑药"(乌洛托品)。被告人郭某甲将生产的有毒、有害腐竹食品予以销售。 被告人郭某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郭某乙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毒性药:
“角燕G蛋白伟哥片”、“超级性无敌”、“虎哥王” “万爱可胶囊”、“男根宝”
(2016)苏0106刑初182号 被告人马某在本市鼓楼区经营建宁保健品店期间,从他人处购进“万爱可胶囊”、“男根宝”、“超级性无敌”等口服保健品,明知上述性保健品可能含有违禁成分,并在南京市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明确告知不得销售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壮阳食品情况下,仍然予以销售。2015年10月15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公安人员在对马某经营的保健品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疑似有毒、有害保健品共计146粒。经南京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扣押的“角燕G蛋白伟哥片”、“超级性无敌”、“虎哥王”品牌保健品均检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成分,“万爱可胶囊”、“男根宝”品牌保健品均检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 被告人马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毒性药:
蚁粒神、海狗补肾、袋鼠精、一硬十八天、MAGNA-RX增粗增大丸、袋鼠性动力、增粗延时王、硬久久、虫草肾宝丸、强茎延时王、肾通1号、伟哥性勃士、顶级伟哥、老嫖客、美国黑金、本能、中药伟哥、东方不败、天下第1棒
(2016)冀1182刑初44号 2015年12月1日,深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张某经营的“天天夫妻保健”商店内查获蚁粒神、PRELOXLOVEBOMB、MACA、海狗补肾、袋鼠精、一硬十八天、MAGNA-RX增粗增大丸、袋鼠性动力、增粗延时王、硬久久、虫草肾宝丸、强茎延时王、肾通1号、伟哥性勃士、顶级伟哥、老嫖客、美国黑金、本能、中药伟哥、东方不败、天下第1棒等26种保健品。在其中21种保健品中19种检测出含有西药成份西地那非,1种检测出含有西药成份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1种检测出含有西药成分他达拉非。 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植物伟哥”、“金牌伟哥” “性欲伟哥” (2016)京0107刑初100号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余×雇佣毛×、杨×(均已判刑)在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200号乐琴乐商店内,暗中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植物伟哥”、“金牌伟哥”等提升性功能的食品。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间,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植物伟哥”、“金牌伟哥”等提升性功能的食品。2015年12月间,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性欲伟哥”、“金牌伟哥”等提升性功能的食品。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
 
被告人余×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毒花椒粉、大料粉 (2016)陕0327刑初3号 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罂粟壳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为提升其门市的营业额,在加工调料时将提前购买的罂粟壳掺入花椒粉及大料粉中,并将加工成的花椒粉及大料粉向他人销售。 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毒肉冻 (2016)鲁0902刑初18号 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新江、宋建红以家庭作坊的形式先后在泰安市泰山区宅子村、高新区邢家寨村租赁厂房,将工业明胶、甲醛添加到肉皮冻中进行生产、销售,涉案金额共计628437元。其中,已流入市场的肉皮冻金额为611570元;公安机关查获的肉皮冻为1961.23公斤,价值为16867元。被告人李财顺、李娟娟在明知生产、销售的肉皮冻添加工业明胶、甲醛的情况下,而在肉皮冻的生产、销售等环节提供帮助。被告人李长兵在明知被告人李新江从事肉皮冻加工生产的情况下,向其销售掺入工业明胶的食品添加剂,销售金额共计314900元。其中,公安机关查获的工业明胶为742.56千克,价值为14538元。 被告人李新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宋建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长兵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李财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李娟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毒大葱 (2016)鲁0283刑初138号 2015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在平度市南村镇李家南埠村自己家的葱地中,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甲拌磷杀虫,后将使用过农药甲拌磷的大葱销售给高某经营的大葱收购点。同年10月3日南村镇蔡家辛庄村的郭某甲到高某的大葱收购点收集葱叶回养殖场喂羊,导致其饲养的34只羊死亡。 被告人李某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毒豆干 (2016)苏0311刑初39号 2015年8月上旬,被告人朱某于2012年3月11日获得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后在徐州市泉山区苏山头7组的家中生产豆制品,使用甲醛溶液清洗浸泡生产的豆干,并在徐州市泉山区苏山菜市场进行销售。 被告人朱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1万元。
毒素鸡 (2016)苏0311刑初40号 2015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曹某在徐州市泉山区十里堡50号租住的作坊内生产豆制品并销售,为延长保存期限,被告人曹某将销售剩余的素鸡(豆卷)添加甲醛溶液。 被告人曹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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