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国相关刑事法律赋予死者家属尸检过程中可以在场的权利,但并不允许家属进行照相和拍照。
第二,家属为达到监督目的,可委托专家证人参与尸检过程,代表家属予以监督。
第三,尸检鉴定意见作出后,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四,为避免司法鉴定机构仅将鉴定结果口头告知家属,家属可以通过律师了解尸检报告的详细情况,因为尸检报告既然作为鉴定意见证据,律师便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
第五,死者家属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方式。
第六,重新鉴定需要申请人自己负担重新鉴定的费用,但如果鉴定程序违法,重新鉴定不需要家属承担鉴定费用。
第七,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用的,若家庭确实困难,可申请减免。
基于尸检结果,对雷洋案维权之路的四种预测
预测一:如果尸检检验报告确定的死亡原因系单一原因,且排除自身疾病引发的情况,如为机械性外力损伤所致或者机械性窒息死亡等,结合检察院调查结果,若能证实雷洋的死亡主要由办案人员故意超限执法造成(除非办案人员能够就雷洋的死亡作出相反举证,且足以推翻现有的尸检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雷洋家属后续的维权之路就可能一方面要求追究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选择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确立的赔偿标准获得赔偿。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预测二:如果尸检结果为单一死亡原因,且系被害人自身疾病引起或异常体质导致突发性死亡,而检察院的违法监督调查结果又无法证实相关执法人员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在此情况下,因一般过失无法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刑事追责,所以要求检察院进行刑事立案没有法律依据。但可以抓住执法人员存在过错一点,主动与其所在办案机关进行谈判,尽可能以争取更多的赔偿金的方式调解结案。
预测三:如果尸检结果为多原因导致死亡结果,且被害人自身的因素并非主要原因。在此情况下,结合检察机关的违法调查结果,基本上能够推定死亡系执法人员故意违法行为所致。在此情况下如同第一种情形,被害人家属既可以要求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也可以同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获得国家赔偿金。
预测四:如果尸检结果是多原因导致死亡,且被害人自身疾病或异常体质系主要死亡因素。在此情况下,因死亡结果是外力与自身条件相结合共同引发死亡结果,因此情况较为复杂。应区别对待:(1)如果违法行为本身系故意实施,尽管死亡最终由被害人自身特殊体质引发,但仍然可以确定违法行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并依此启动国家赔偿程序。(2)如果违法行为本身系过失实施,此种情形下,执法人员所在办案机关通常只会作出一定的司法救助,按照司法救助标准支付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当然,这种经济补偿金相比损害赔偿金,金额将大大减少。还有一种途径,就是单独启动对执法人员的民事侵权之诉,以获得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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