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销售伪劣食用油,智豪律师辩护,减轻处罚

2016-04-2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重庆某油脂公司购进伪劣食用油进行勾兑后予以销售,价值44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之规定。
办理情况:
位于闹市区的南华街上熙熙攘攘、生意繁忙。路边林立的商铺中,“南华街964号”和“南华街980号”两家却大门紧闭,人去店空。
不为人知的是,这两家店铺因涉嫌制售“地沟油”,已于不久前被公安机关查封。打开“南华街980号”的门锁,才能发现掩藏于其中的罪恶--赫然耸立眼前的巨大储油罐,粗略估计储油量在30吨以上,其连接的管道秘密通向相隔不远的“南华街964号”粮油店,将“地沟油”销往各地。更令人震惊的是,这两家店铺的背后,是一个涉及重庆、贵州、四川、云南等多省的特大“地沟油”产销网络,被公安部列为“4·20”专案挂牌督办。随着专案组侦查工作的深入,一条“地沟油”黑色产业链终于被暴露在阳光之下。
在网上搜索,有关地沟油的新闻扑面而来,“地沟油”事件掀起了食品安全的血雨腥风。记得张某家属第一次联系智豪律师,来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他们都把自己包裹的严严实实,生怕被记者扑捉到自己的行踪。家属来智豪所咨询时,智豪律师通过网上报道,已经对案件有了详细的了解,智豪律师向家属提出了几个关键性问题,了解情况后,便对本案作出了详尽的法律分析。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赶往看守所会见,但因为案件特殊,会见时需要申请,智豪律师通过不懈努力,最终会见到了张某。第一次会见张某的场景智豪律师至今任历历在目。张某见到智豪律师,表现的小心翼翼,其表情与身体动作表现出了担心和害怕。智豪律师表明来历后,张某像是看到了救星,眼泪止不住的往外流,待张某平复情绪后,张某告诉律师,他被捕的这段时间,受到了刑讯逼供,其被折磨的身心疲惫。张某向智豪律师详细地讲述了其被刑讯的过程,智豪律师一一记录,并且告知了张某一些保留、固定刑讯逼供证据的方法。
本案的办理,智豪律师确实承载了很大的压力,舆论、媒体的报道给法官办理本案带来了巨大压力,所以,在办理本案时,智豪律师开展了大量工作,想要成功代理本案,必出奇招,智豪律师绞尽脑汁,想到了本案的突破点。首先,智豪律师收集了关于张某的品格证据材料,其邻居、朋友联名向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张某的品格良好,乐于助人,这样的品格证据有助于让法官摒弃作为消费者的偏见。智豪律师收集了关于张某身体状况的一些证明材料,证明其不适合长期羁押。智豪律师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其收集了证明遭受刑讯逼供的一些证据材料,试图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排除证明张某主观明知的一些口供证据材料。智豪律师在收集证据材料的同时,不忘向智豪所的其他律师讨教经验,其充分运用集体智慧,团队资源。本案智豪律师在团队讨论会上讨论了5次,如何应对媒体,如何破解舆论压力,如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如何寻找辩点,如何与检察官、法官交换意见,如何质证,如何开展法庭辩论,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智豪律师都征求了团队律师的意见。
庭审中,智豪律师智者无畏毫厘必争,与公诉机关展开了一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激烈辩论,智豪律师在举证质证环节,先讲法律,再谈事实,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在法庭辩论阶段,智豪律师再次强调本案存在非法取证,应当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程序辩护结束后,进入实体辩护。智豪律师从张某不具有共谋行为,不具有主观犯罪动机,对出售的油为伪劣食用油主观不明知,未实施勾兑行为论证张某不构成犯罪。同时智豪律师还采用了骑墙式辩护的方式,论证即便法院认为张某构成犯罪,其也不构成非法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此部分,智豪律师引用了全国各地的相关案例,同时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了比价,相较而言,本案适用审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于张某来说更为有利,量刑会相对较轻些,原因在于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地沟油对人体的健康照成了严重的危害或其他严重的情节。智豪律师对本案做了假设与构想,即假设张某构成犯罪,那么其也应当属于从犯,智豪律师从张某的职务,张某的权限论证张某作用地位较小,系从犯。张某的一贯表现,初犯等量刑情节,智豪律师结合收集的证据材料,也发表了充分的辩论意见。
整个庭审,智豪律师表现的相当专业,因为对案件比较熟悉,智豪律师对公诉机关提及的每个细节、每个观点都能及时作出辩驳。庭审结束后,张某及张某的家属对智豪律师给予了高度的认可,并由衷的感谢智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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