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成功取保候审结案

2016-06-1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件回放:
犯罪嫌疑人张某,女,退休人员,由于其亲属诱骗到北海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4年7月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策略:
(一)律师介入
周某之女儿经过多方打听,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经过谈论后,家属感受到智豪律所是一家非常专业、尽责的律所,有了智豪的帮忙就有了希望,因而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办理此案。
(二)会见情况
智豪律所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律师承办该案,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通过会见,了解到张某在看守所痛不欲生情况,及时开导让当事人感到自己并没有被放弃,大家都在关心着他、温暖着他。根据了解相关案情情况,鼓励当事人端正心态,树立信心。
(三)团队讨论
根据智豪律师的经验,本案存在证据不足,是有取保成功的可能的。智豪律师在周五的例会上,将本案提出,主要讨论取保问题。智豪律师根据各自的办案经验,积极建言献策。
(三)具体方案
智豪律师在团队讨论后,让家属开具了一些证明材料,证明其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明材料以及身体状态不佳的病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智豪律师为其书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理由如下:
1、《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应首选取保候审方式,犯罪嫌疑人张铭芳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规定,犯罪嫌疑人张铭芳符合法律规定。
  2、张铭芳有严重疾病并存在传染可能。张铭芳患有多年乙肝疾病,同时,其患有间隙性疾病,在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易发作,表现为:
3、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张铭芳现在或以后具有社会危险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案件从张铭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证明其现在或以后具有社会危险性。
最后,通过智豪律师与承办人的当面沟通,再结合书面材料,承办人最终采纳了法律意见。
案件结果:
张某被成功地取保候审,通过智豪律师的努力,承办警官赞同律师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周某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移送审查起诉的必要,遂以取保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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