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冯某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2014年左右,其老乡前来邀约冯某某,告知有一个很好的互联网项目“微商E行”,通过网站购物可以获得返利,并且介绍其他人加入还可以赚钱。由于冯某某以前也从事过相关事情,觉得这个与互联网接轨的项目还不错,就同意加入,并担任重庆地区的负责人。之后,冯某某开始利用自己的人脉向身边的朋友介绍这个项目。期间,冯某某通过本市某区的一位朋友发展了上百人加入了这个项目,涉及金额数百万元。2015年8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本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二、律师辩护
冯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儿子通过朋友介绍得知智豪律所是专业化办理刑事案件的律所,有承办类似案件的成功案例,故亲自前来咨询母亲冯某某涉案一事。在与智豪律师短暂的沟通中,冯某某的儿子就被智豪律师精准的法律分析打动,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代理其母亲冯某某案件。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在骄阳似火的下午立即赶到某区看守所会见冯某某。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冯某某在参与传销一事中,实际上仅是处于整个传销网络的中间环节。并且,通过会见智豪律师了解到一条重要信息,冯某某说自己被羁押后身体全身不适,皮肤瘙痒,长满了很多红疙瘩。看守所拿了一些药使用后根本没有效果。通过冯某某对病情的描述,智豪律师初步判断其可能所患不是一般的皮肤病。为了寻求更准确的答案,根据了解到的案情,智豪律师将该案提交每周案件讨论会进行集体讨论,参会律师从已承办案例类似当事人的情况,提出冯某某所患应该属于传染性疾病。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对其进行检查,如果属于严重传染性疾病,则可变更强制措施。在得到团队意见后,智豪律师及时与侦查机关承办人进行了沟通,建议对冯某某进行身体检查。侦查机关也非常重视智豪律师的意见,马上安排对冯某某进行身体检查事宜。后医院的诊断结果证实冯某某的确所患是严重传染性疾病,智豪律师对冯某某病情的判断得到证实。鉴于冯某某的身体情况,智豪律师又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
三、案件结果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侦查机关同意了智豪律师的意见,于2015年10月14日对冯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智豪律师通过细微的发现,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四、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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