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男,汉族。2014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为:2014年,胡某与王某、何某等人合谋从事毒品犯罪,其中胡某涉嫌制造、贩卖、运输毒品超过45公斤。
智豪辩护:
(一)涉案毒品超45公斤,专业能力赢得信任
胡某的家属得知胡某涉嫌毒品犯罪超过45公斤,内心非常着急,因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做刑事案件,团队化办案,专业能力强,专程从福建老家飞来重庆咨询。智豪律所安排办理毒品案件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为其提供免费咨询。咨询过程中,智豪律师得知本案刑事侦查阶段已经结束,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且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胡某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多个罪名,可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于是结合本所类似案例与本案特殊情况,就多笔犯罪事实的定罪、量刑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家属经慎重考虑,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胡某的审查起诉与一审辩护律师,当即签订委托合同。
(二)敏锐发现证据疑点,促使重罪变轻罪,降低犯罪作用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智豪团队化办案标准操作流程,立即会见胡某、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在超过六卷的证据卷中,智豪律师敏锐发现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的制造毒品罪证据不足,多名被告人供述不能相互印证,因此向公诉机关提交了专业法律意见书,要求减少涉嫌罪名,扣除涉案毒品数量。
同时辩护律师进一步向公诉机关指出,本案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且最主要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没有到案,从犯意提起、犯罪策划、毒品与毒资提供等方面分析可知,胡某的作用应低于胡某某及另一同案犯王某,建议将胡某作为第二被告人起诉。
最终公诉机关采纳智豪律师的专业意见,在起诉书中将胡某列为第二被告人,认定胡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将制造毒品罪变更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并将涉案毒品认定为31公斤。由于在起诉阶段即从重罪变更为轻罪并减少了毒品数量,为最终争取从轻处罚赢得了空间。
(三)团队研讨步步为营,提出保命关键策略
根据智豪“每案必议”的办案原则,在张智勇主任的主持下,智豪律所多次就本案召开团队研讨会,多名资深律师就本案具体情况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逐步形成完整的辩护策略。智豪律师认为:
首先,起诉书指控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近5.5公斤的犯罪事实,虽根据被告人与同案犯供述可以认定,但不得以此判处死刑。
其次,起诉书指控的贩卖甲基苯丙胺溶液近6公斤的犯罪事实,其中超过2公斤因缺乏关键的鉴定意见,毒品含量极低,不能被认定为涉案毒品。
再次,起诉书指控的胡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麻黄碱近20公斤,不能排除同案犯王某从其它渠道获得的可能性。
最后,辩护律师综合本案其他情况,提出对胡某从轻处罚情节:本案所有贩毒行为都是同案犯王某提起犯意、组织策划;本案查获毒品大多不能用于吸食,社会危害性较小等等。
被告人胡某,男,汉族。2014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为:2014年,胡某与王某、何某等人合谋从事毒品犯罪,其中胡某涉嫌制造、贩卖、运输毒品超过45公斤。
智豪辩护:
(一)涉案毒品超45公斤,专业能力赢得信任
胡某的家属得知胡某涉嫌毒品犯罪超过45公斤,内心非常着急,因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做刑事案件,团队化办案,专业能力强,专程从福建老家飞来重庆咨询。智豪律所安排办理毒品案件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为其提供免费咨询。咨询过程中,智豪律师得知本案刑事侦查阶段已经结束,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且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胡某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多个罪名,可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于是结合本所类似案例与本案特殊情况,就多笔犯罪事实的定罪、量刑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家属经慎重考虑,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胡某的审查起诉与一审辩护律师,当即签订委托合同。
(二)敏锐发现证据疑点,促使重罪变轻罪,降低犯罪作用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智豪团队化办案标准操作流程,立即会见胡某、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在超过六卷的证据卷中,智豪律师敏锐发现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的制造毒品罪证据不足,多名被告人供述不能相互印证,因此向公诉机关提交了专业法律意见书,要求减少涉嫌罪名,扣除涉案毒品数量。
同时辩护律师进一步向公诉机关指出,本案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且最主要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没有到案,从犯意提起、犯罪策划、毒品与毒资提供等方面分析可知,胡某的作用应低于胡某某及另一同案犯王某,建议将胡某作为第二被告人起诉。
最终公诉机关采纳智豪律师的专业意见,在起诉书中将胡某列为第二被告人,认定胡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将制造毒品罪变更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并将涉案毒品认定为31公斤。由于在起诉阶段即从重罪变更为轻罪并减少了毒品数量,为最终争取从轻处罚赢得了空间。
(三)团队研讨步步为营,提出保命关键策略
根据智豪“每案必议”的办案原则,在张智勇主任的主持下,智豪律所多次就本案召开团队研讨会,多名资深律师就本案具体情况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逐步形成完整的辩护策略。智豪律师认为:
首先,起诉书指控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近5.5公斤的犯罪事实,虽根据被告人与同案犯供述可以认定,但不得以此判处死刑。
其次,起诉书指控的贩卖甲基苯丙胺溶液近6公斤的犯罪事实,其中超过2公斤因缺乏关键的鉴定意见,毒品含量极低,不能被认定为涉案毒品。
再次,起诉书指控的胡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麻黄碱近20公斤,不能排除同案犯王某从其它渠道获得的可能性。
最后,辩护律师综合本案其他情况,提出对胡某从轻处罚情节:本案所有贩毒行为都是同案犯王某提起犯意、组织策划;本案查获毒品大多不能用于吸食,社会危害性较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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