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郑某,男,汉族。某地公安机关在侦办某毒品犯罪过程中,发现郑某从事毒品交易的犯罪线索。2014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将正在交易毒品的郑某与黄某抓获,查收大量毒品及毒资。同年11月21日郑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执行逮捕。
起诉意见书认为,郑某涉嫌贩卖麻古91小袋近2000克。公诉机关指控,郑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692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2款(一)项定罪量刑。郑某面临死刑立即执行的处罚。
智豪辩护:
(一)专注刑辩,接受委托
郑某的姐姐郑某某得知郑某涉嫌如此巨大的毒品犯罪,非常震惊。为了帮助弟弟,为弟弟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郑某某多方打听寻找优秀刑辩律师。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专做刑事案件的知名专业律所,郑某某即电话预约并亲自来到智豪咨询。智豪律所指派在毒品犯罪方面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为郑某某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由于当时才案发,郑某某了解情况不多,但智豪律师依据丰富的刑辩经验,分类进行甄别判断,对其中部分情节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讲解。郑某某逐渐认同智豪律所的办案理念,当即签订委托合同。
(二)标准操作,专业办案
根据智豪律所的团队办案标准化操作流程,智豪律师立即会见郑某了解案情。首先,智豪律师对案件诉讼进程与郑某被抓获、拘留的时间节点予以确认。其次,智豪律师对本案关键性事实即毒品的获得、起运、接货、收钱等过程逐项细节进行了解。再次,智豪律师结合亲办案例及本所类似案件的相关判例进行介绍分析。最后,智豪律师详细解读了本案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及办案流程。在办案过程中,智豪律师共亲自会见了11次,不断确认本案的事实、证据及各项情节。在拘留、批捕、审查起诉等阶段多次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就本案犯罪事实、强制措施、侦查与起诉程序等问题提出专业法律意见。
(三)组织团队讨论,完善辩护策略
根据智豪“每案必议”的办案原则,为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在张智勇主任的主持下,智豪所多次就本案召开团队研讨会及模拟庭审,逐步形成完整的辩护策略。由于本案毒品量近2000克,属于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为避免法庭对郑某适用最严重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律师必须在最主要的定性方面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本案的核心争议是:现场查获的30万元现金究竟是借款,还是毒资;本案查获毒品是否属于被告人所有。辩护律师的核心观点是:首先,综合全案证据对被告人郑某的有罪供述提出不属实的情况和不符合常理的部分,相反无罪供述更能得到合理解释,即30万元属于借款。其次,证明本案查获毒品属于被告人所有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最后,即便毒品属于被告人所有,指控其贩卖、运输毒品的证据仍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而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四)积极准备,庭审激辩
法庭终于确定开庭时间。智豪律师一方面积极准备本案的阅卷笔录、质证意见、发问提纲、辩护意见等材料;另一方面,再度与被告人郑某确认本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情节及庭审情况。庭审中,智豪律师与公诉人就本案的关键事实包括被告人有罪供述、30万元现金的性质、毒品的外包装等情况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同时,智豪律师提出被告人的从轻处罚情节:本案毒品含量低;本案属于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毒品,毒品未流入社会;被告人郑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被告人郑某家中还有一70多岁的老母亲,生活困难,希望法庭考虑其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本案开庭审理后,历经近5个月的研究讨论,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成功保命,郑某及其家属终于放下心来。在宣判后的会见中,郑某对智豪律师多次感谢。智豪律师却绝不就此居功,因为接受委托后,郑某就是智豪律师的服务对象,为其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是智豪律师的工作职责,但智豪律师亦为保下一条活生生的人命而欣慰。
被告人郑某,男,汉族。某地公安机关在侦办某毒品犯罪过程中,发现郑某从事毒品交易的犯罪线索。2014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将正在交易毒品的郑某与黄某抓获,查收大量毒品及毒资。同年11月21日郑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执行逮捕。
起诉意见书认为,郑某涉嫌贩卖麻古91小袋近2000克。公诉机关指控,郑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692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2款(一)项定罪量刑。郑某面临死刑立即执行的处罚。
智豪辩护:
(一)专注刑辩,接受委托
郑某的姐姐郑某某得知郑某涉嫌如此巨大的毒品犯罪,非常震惊。为了帮助弟弟,为弟弟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郑某某多方打听寻找优秀刑辩律师。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专做刑事案件的知名专业律所,郑某某即电话预约并亲自来到智豪咨询。智豪律所指派在毒品犯罪方面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为郑某某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由于当时才案发,郑某某了解情况不多,但智豪律师依据丰富的刑辩经验,分类进行甄别判断,对其中部分情节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讲解。郑某某逐渐认同智豪律所的办案理念,当即签订委托合同。
(二)标准操作,专业办案
根据智豪律所的团队办案标准化操作流程,智豪律师立即会见郑某了解案情。首先,智豪律师对案件诉讼进程与郑某被抓获、拘留的时间节点予以确认。其次,智豪律师对本案关键性事实即毒品的获得、起运、接货、收钱等过程逐项细节进行了解。再次,智豪律师结合亲办案例及本所类似案件的相关判例进行介绍分析。最后,智豪律师详细解读了本案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及办案流程。在办案过程中,智豪律师共亲自会见了11次,不断确认本案的事实、证据及各项情节。在拘留、批捕、审查起诉等阶段多次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就本案犯罪事实、强制措施、侦查与起诉程序等问题提出专业法律意见。
(三)组织团队讨论,完善辩护策略
根据智豪“每案必议”的办案原则,为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在张智勇主任的主持下,智豪所多次就本案召开团队研讨会及模拟庭审,逐步形成完整的辩护策略。由于本案毒品量近2000克,属于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为避免法庭对郑某适用最严重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律师必须在最主要的定性方面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本案的核心争议是:现场查获的30万元现金究竟是借款,还是毒资;本案查获毒品是否属于被告人所有。辩护律师的核心观点是:首先,综合全案证据对被告人郑某的有罪供述提出不属实的情况和不符合常理的部分,相反无罪供述更能得到合理解释,即30万元属于借款。其次,证明本案查获毒品属于被告人所有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最后,即便毒品属于被告人所有,指控其贩卖、运输毒品的证据仍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而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四)积极准备,庭审激辩
法庭终于确定开庭时间。智豪律师一方面积极准备本案的阅卷笔录、质证意见、发问提纲、辩护意见等材料;另一方面,再度与被告人郑某确认本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情节及庭审情况。庭审中,智豪律师与公诉人就本案的关键事实包括被告人有罪供述、30万元现金的性质、毒品的外包装等情况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同时,智豪律师提出被告人的从轻处罚情节:本案毒品含量低;本案属于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毒品,毒品未流入社会;被告人郑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被告人郑某家中还有一70多岁的老母亲,生活困难,希望法庭考虑其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本案开庭审理后,历经近5个月的研究讨论,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成功保命,郑某及其家属终于放下心来。在宣判后的会见中,郑某对智豪律师多次感谢。智豪律师却绝不就此居功,因为接受委托后,郑某就是智豪律师的服务对象,为其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是智豪律师的工作职责,但智豪律师亦为保下一条活生生的人命而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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