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的一天,智豪律师事务所来了一对学生情侣,男生看起来脸色苍白,身体显得格外消瘦。经过一番交谈,得知他们是从外地连夜赶来,为的是帮男生的姐姐寻求法律帮助。男生的姐姐前些时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公安将姐姐(小倩)被拘留一事告知了男生。
第一次会见小倩的情景我至今仍记忆犹新,她和很多当事人不同,我们在向其表明身份后,她关心的并不是自己的案件情况,而是弟弟和母亲的病情如何?没有了她,她的家人该怎么办?小倩的弟弟患有白血病,小倩的母亲是癌症晚期。作为家中长女,十多岁的小倩就开始承担起了家庭的重任。没有文化,没有一技之长,靠打工挣钱根本负担不起的家庭得到重担。家庭的悲剧、现实的生活将一个善良的女孩一步一步逼上了犯罪的道路。
“百善孝为先,万恶淫为首”,善与恶、美与丑都是相对的概念,恶因善起,丑随美生,俗话说善恶自在人心,任何事都有两面性,善恶的界定很难有一个准确的概念!但残酷的现实有时候会将善恶美丑进行绝对划分,罪恶会被贴上犯罪的标签,而真善美却容易被人遗忘。小倩的犯罪标签会伴随她一生,牢狱之灾或许并非是其不幸人生的结束,而是另一场人生悲剧的开端。作为法律人,我仅能在此期待,国人的观念能尽早转变,犯罪标签论能尽快消除。
小倩的故事让本人想到了另一个问题,“情理”是否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很多司法工作者常挂嘴边的一句话叫“法不容情”,似乎法律就应该是冷酷无情的铁面阎罗,一旦触犯,必将打入无间地狱,似乎只有如此,方能镇得住牛鬼蛇神,但现实中有些人却又拿别人的“人情”用以徇情枉法。法律不该是冷酷的法律,人情也不该是酱缸般的人情。有一句法律谚语叫“法不外乎人情”,即法律不是握有生杀予夺之权的怪兽,而是多数人的人情。多数的人情,成其道理,多数的道理,成其为法律条文。法律不外乎“人情”,这里的“人情”,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人情,是给予慈悲或宽恕的人情,这里的“人情”是能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桥梁,所以,“情理”应该是一个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实践也证明,“情理”辩护是可以实现有效辩护的,智豪所承接办理过一起大学生非法经营香烟的案例,该学生很小的时候,父亲不幸离世,母亲一人把兄弟二人拉扯大,大学期间,出于孝道,考虑到母亲挣钱不易,自己便在网上找了一份销售香烟的兼职。我们当时从大学生的家庭情况,大学生的身份,大学生的前途等方面进行“情理”层面开展辩护工作,最终,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还有一个故意杀人案,夫妻打架,妻子不幸离世,但夫妻二人育有两个未成年子女,我们主要从家庭的悲剧,子女的成长、教育等方面进行“情理”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适用缓刑。
“情”是世界存在的本源动力,“理”是宇宙自然终极的律则,“法”是人类为了尽“情”适“理”,而安排出来的人间、社会秩序。情理法相互交融,如何调整比例,值得法律人深思!
来源:【智豪律师 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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