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广,刑事辩护业务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在此变革的关键时期,构建刑辩业务新的服务理念、服务方式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结合对新刑事诉讼法所带来的新变化及我所刑辩业务长期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刑辩业务的精细化、人性化服务乃是刑辩律师及律所的成功之道。
关键词:刑事辩护 精细化 人性化
一、刑事辩护精细化内容及措施。
“术业有专攻”、“不求大而全,贵在专而精”,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业务的专业化,已是行业发展的大方向、大趋势,专业化律师因其对特定领域法律法规的熟悉,在该领域实践经验丰富,办理案件往往能达到更好的庭审效果和判决效果,更能取得当事人的认同,也更容易赢得更多的社会声誉。
而本文所论刑事辩护的精细化,并非指刑事辩护的专业化,而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实行专业化后,在办案工作中的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细致化。只有建立有别于非专业律师在办理案件的程序和规范制度,做到大量非专业律师不会涉及的事,才能真正体现与非专业化律师的不同,否则仅是空有其表,形似而神不似。
在新刑诉法实施以前,由于律师执业理念不发达及客观环境约束,使得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的工作被严重压缩,往往局限于两三次会见和庭审发表辩护观点而已,从而当事人及公检法机关产生律师无用论等观念,不能体现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价值所在。而新刑诉法实施后,一般的案件律师会见时不再受到约束,与公检法的沟通交流也变得更为顺畅,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以重庆为例,公检法机关经常组织召开维护律师辩护工作会议,相关制度已全面施行,甚至在很多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基于如此良好的办案平台,如若遵循陈旧的简单辩护方式,不仅浪费大好形势,也会在职业竞争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律师业务本质上是一种服务业务,要求我们应不断改进服务理念,以适应新形势和应对出现的新问题。以我所的刑事辩护经验来看,刑事辩护的精细化可以从如下几点努力:
首先,从刑事辩护最基本的会见工作来看,由于当事人是案件的具体参与者,详细而全面的听取、分析其对事实的陈述是制定办案思路的前提,故为保证办案质量及与当事人的沟通,以代理三个阶段为例,会见总次数应能保证办案质量(具体会见时间节点至少应当在接受委托、逮捕、预审、审查起诉、起诉后、开庭前、判决后)。若未达到上述会见,当事人对案件进展情况的了解就会出现断节,也不利于律师根据形势制定下一步的工作计划,进而影响律师办案质量及当事人对律师工作的评价。
其次,每个案件均是一个长期而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制定较为细致的工作流程,如建立工作记录,记录会见内容及与承办人沟通内容,制定和不断完善辩护方案,也使律师每一步工作得到直观的体现。其中应尤其重视与承办人的交流,努力使承办人认可律师的正确意见,可以使部分案件达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可借鉴公检法机关的作法,制定工作计划表,包含案件各阶段办案期限,可第一时间掌握案件的移送情况,并及时告知委托人,体现对委托人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
再次,律师的工作最终需要落实到庭审之中,而庭前准备是整个案件进程的关键,不仅应准备完善的辩护提纲,尽可能提出所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同时在认真审查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准备完善的质证提纲。刑事案件证据材料包含案件事实的各个方面,不仅可能体现对嫌疑人的有罪认定,也可能体现出嫌疑人的罪轻甚至是无罪认定。刑事辩护绝非无的放矢,而是在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得出的逻辑结论,这就需要辩护律师用大量的时间对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分析,从中得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观点。而对证据材料的分析研究,可以直接体现律师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
最后,律师个体的法律储备及实践经验总是有限的,律师即使努力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也总会有不足之处,如擅长办理职务犯罪的律师,遇到毒品案件时可能会捉襟见肘,而中国律师还远未达到如此细致的专业化分工。而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方式就是团队化办案理念,以若干律师甚至整个律师事务所弥补个人的不足。如法院内部对复杂案件可进行团队讨论,律师事务所可借鉴这一制度,在保障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就案件相关案情、适用法律及辩护思路进行讨论,群策群力,取长补短,使得办案思路更加准确、全面。同时,由于参与案件讨论,可快速增加律师的办案经验,促进律师的快速成长。
二、刑事辩护人性化内容及措施
刑事案件作为对自由和生命的处罚,其法律后果往往具有一次性,紧迫性,不可逆转性等特点,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义极为重大,这就决定了刑事辩护业务与其他律师业务相比,人性化要求更为突出,决定了刑事辩护应以人性化服务为根本归宿。
做好刑事辩护服务的人性化,与精细化是相辅相承的关系,因为作为服务行业,即使办案质量很高,判决达到理想效果,但不能让当事人及其家属体会到律师的优质化服务,就不会得到当事人发自内心的认同,最终也不会是一个成功的代理案例。而律师的服务成果除了可以用前述若干制度、规范进行具体量化体现,还可以在一些细节上入手,如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会见、联系承办人、申请取保候审);经常与委托人沟通案件进展;研究证据后告知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及不利的证据。
而人性化的核心内容即为“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做好人性化服务,关键是做好“三个把握”和“三个避免”。“三个把握”指时刻把握当事人(和委托人)的想法及预期;把握案件进展;把握证据内容及分析结论。与此相对应,“三个避免”指要避免与当事人想法产生严重冲突;避免对案件进程的了解晚于当事人;避免回答当事人问题时语焉不详、不置可否。
了解当事人的想法,正确引导当事人的预期,能极大降低刑事辩护的风险和难度,否则就连基本工作也难以开展;时刻把握案件进展,并第一时间将了解的情况告知委托人,才能充分体现律师工作的专业性和不可替代性,否则便没有聘请律师的必要;证据的全面分析是打好一个官司的基础,也能体现律师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如果在办案过程中做到无懈可击,即使案件结果不能达到当事人的预期,对于整个刑事辩护来讲也会是成功的。
三、刑事辩护业务精细化与人性化冲突解决方法
刑辩律师的工作越细致,有时会与当事人的理解和预期发生冲突,因为当事人对法律和程序的不熟悉,不明白律师做某些工作的必要性,就类似于医生所诊断的病症与病人自己所感觉到的大相径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处理方式不妥当,可能产生做了大量工作却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甚至认为律师没有尽力为其办案,使得律师有苦难言。
而这种问题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律师与当事人沟通方式存在不足。一般当事人不从事法律工作行业,对于法律和证据的理解往往存在误差,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以其具备的专业知识,应对当事人的疑惑进行解答,这种解答应建立在对案情充分了解及对法律和证据客观分析的基础上,有理有据,使当事人知晓律师得出该意见是基于法律规定及对证据的透彻分析,使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意见充分信任以排除其疑惑和误解。
而律师服务的人性化并非是无底线的,在已尽到全面的告知义务,而当事人始终要求律师违法执业道德或违背案件基本事实进行辩护,律师此时应当恪守执业操守,在不能说服委托人的情况下,应选择终止委托关系,若因案情紧急已无时间安排新的辩护人情况下,也应坚持独立的辩护观点。
为当事人服务、维护当事人利益是律师的使命,也是律师业务得以存在的前提,我们需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以更精细化、人性化的为当事人服务。正如艾伦•德肖微茨所说,“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事实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来源:【智豪律师 原创文章】
关键词:刑事辩护 精细化 人性化
一、刑事辩护精细化内容及措施。
“术业有专攻”、“不求大而全,贵在专而精”,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业务的专业化,已是行业发展的大方向、大趋势,专业化律师因其对特定领域法律法规的熟悉,在该领域实践经验丰富,办理案件往往能达到更好的庭审效果和判决效果,更能取得当事人的认同,也更容易赢得更多的社会声誉。
而本文所论刑事辩护的精细化,并非指刑事辩护的专业化,而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实行专业化后,在办案工作中的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细致化。只有建立有别于非专业律师在办理案件的程序和规范制度,做到大量非专业律师不会涉及的事,才能真正体现与非专业化律师的不同,否则仅是空有其表,形似而神不似。
在新刑诉法实施以前,由于律师执业理念不发达及客观环境约束,使得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的工作被严重压缩,往往局限于两三次会见和庭审发表辩护观点而已,从而当事人及公检法机关产生律师无用论等观念,不能体现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价值所在。而新刑诉法实施后,一般的案件律师会见时不再受到约束,与公检法的沟通交流也变得更为顺畅,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以重庆为例,公检法机关经常组织召开维护律师辩护工作会议,相关制度已全面施行,甚至在很多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基于如此良好的办案平台,如若遵循陈旧的简单辩护方式,不仅浪费大好形势,也会在职业竞争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律师业务本质上是一种服务业务,要求我们应不断改进服务理念,以适应新形势和应对出现的新问题。以我所的刑事辩护经验来看,刑事辩护的精细化可以从如下几点努力:
首先,从刑事辩护最基本的会见工作来看,由于当事人是案件的具体参与者,详细而全面的听取、分析其对事实的陈述是制定办案思路的前提,故为保证办案质量及与当事人的沟通,以代理三个阶段为例,会见总次数应能保证办案质量(具体会见时间节点至少应当在接受委托、逮捕、预审、审查起诉、起诉后、开庭前、判决后)。若未达到上述会见,当事人对案件进展情况的了解就会出现断节,也不利于律师根据形势制定下一步的工作计划,进而影响律师办案质量及当事人对律师工作的评价。
其次,每个案件均是一个长期而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制定较为细致的工作流程,如建立工作记录,记录会见内容及与承办人沟通内容,制定和不断完善辩护方案,也使律师每一步工作得到直观的体现。其中应尤其重视与承办人的交流,努力使承办人认可律师的正确意见,可以使部分案件达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可借鉴公检法机关的作法,制定工作计划表,包含案件各阶段办案期限,可第一时间掌握案件的移送情况,并及时告知委托人,体现对委托人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
再次,律师的工作最终需要落实到庭审之中,而庭前准备是整个案件进程的关键,不仅应准备完善的辩护提纲,尽可能提出所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同时在认真审查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准备完善的质证提纲。刑事案件证据材料包含案件事实的各个方面,不仅可能体现对嫌疑人的有罪认定,也可能体现出嫌疑人的罪轻甚至是无罪认定。刑事辩护绝非无的放矢,而是在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得出的逻辑结论,这就需要辩护律师用大量的时间对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分析,从中得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观点。而对证据材料的分析研究,可以直接体现律师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
最后,律师个体的法律储备及实践经验总是有限的,律师即使努力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也总会有不足之处,如擅长办理职务犯罪的律师,遇到毒品案件时可能会捉襟见肘,而中国律师还远未达到如此细致的专业化分工。而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方式就是团队化办案理念,以若干律师甚至整个律师事务所弥补个人的不足。如法院内部对复杂案件可进行团队讨论,律师事务所可借鉴这一制度,在保障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就案件相关案情、适用法律及辩护思路进行讨论,群策群力,取长补短,使得办案思路更加准确、全面。同时,由于参与案件讨论,可快速增加律师的办案经验,促进律师的快速成长。
二、刑事辩护人性化内容及措施
刑事案件作为对自由和生命的处罚,其法律后果往往具有一次性,紧迫性,不可逆转性等特点,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义极为重大,这就决定了刑事辩护业务与其他律师业务相比,人性化要求更为突出,决定了刑事辩护应以人性化服务为根本归宿。
做好刑事辩护服务的人性化,与精细化是相辅相承的关系,因为作为服务行业,即使办案质量很高,判决达到理想效果,但不能让当事人及其家属体会到律师的优质化服务,就不会得到当事人发自内心的认同,最终也不会是一个成功的代理案例。而律师的服务成果除了可以用前述若干制度、规范进行具体量化体现,还可以在一些细节上入手,如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会见、联系承办人、申请取保候审);经常与委托人沟通案件进展;研究证据后告知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及不利的证据。
而人性化的核心内容即为“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做好人性化服务,关键是做好“三个把握”和“三个避免”。“三个把握”指时刻把握当事人(和委托人)的想法及预期;把握案件进展;把握证据内容及分析结论。与此相对应,“三个避免”指要避免与当事人想法产生严重冲突;避免对案件进程的了解晚于当事人;避免回答当事人问题时语焉不详、不置可否。
了解当事人的想法,正确引导当事人的预期,能极大降低刑事辩护的风险和难度,否则就连基本工作也难以开展;时刻把握案件进展,并第一时间将了解的情况告知委托人,才能充分体现律师工作的专业性和不可替代性,否则便没有聘请律师的必要;证据的全面分析是打好一个官司的基础,也能体现律师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如果在办案过程中做到无懈可击,即使案件结果不能达到当事人的预期,对于整个刑事辩护来讲也会是成功的。
三、刑事辩护业务精细化与人性化冲突解决方法
刑辩律师的工作越细致,有时会与当事人的理解和预期发生冲突,因为当事人对法律和程序的不熟悉,不明白律师做某些工作的必要性,就类似于医生所诊断的病症与病人自己所感觉到的大相径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处理方式不妥当,可能产生做了大量工作却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甚至认为律师没有尽力为其办案,使得律师有苦难言。
而这种问题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律师与当事人沟通方式存在不足。一般当事人不从事法律工作行业,对于法律和证据的理解往往存在误差,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以其具备的专业知识,应对当事人的疑惑进行解答,这种解答应建立在对案情充分了解及对法律和证据客观分析的基础上,有理有据,使当事人知晓律师得出该意见是基于法律规定及对证据的透彻分析,使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意见充分信任以排除其疑惑和误解。
而律师服务的人性化并非是无底线的,在已尽到全面的告知义务,而当事人始终要求律师违法执业道德或违背案件基本事实进行辩护,律师此时应当恪守执业操守,在不能说服委托人的情况下,应选择终止委托关系,若因案情紧急已无时间安排新的辩护人情况下,也应坚持独立的辩护观点。
为当事人服务、维护当事人利益是律师的使命,也是律师业务得以存在的前提,我们需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以更精细化、人性化的为当事人服务。正如艾伦•德肖微茨所说,“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事实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来源:【智豪律师 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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