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检察院于2015年9月2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60余克、甲基苯丙胺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克,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同时童某属于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童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60余克、甲基苯丙胺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克,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同时童某属于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童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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