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所探索新时期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马一夫律师
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马一夫律师
十八大后,多位国家级、部级党、政、军高官相继落马,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会议上全会上指出坚持“苍蝇”、“老虎”一起打,不仅严惩高级干部的贪腐行为,又要严厉打击百姓身边的贪腐行为,甚至拔出一些“科级巨贪”,一时职务犯罪类案件处于高发势态,部分伴生的经济犯罪类案件亦层出不穷。然而经济犯罪类案件中因经营者权力寻租寻求“政商勾结”案发的是否为大多数?笔者不以为然,经济犯罪类案件的发生绝大部分还在于管理人自身对经济活动中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意识的淡薄,甚至部分管理人以民商事法律思维方式来处理刑事案件,实则“差之毫厘,谬之千里”。伴随着国家对职务类、经济类犯罪逐步加大的打击力度,在十八大后的新时期,被调查者如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顺利实施正常的经济行为和正确履行自己的职务,公司管理者如何防控公司及自身的刑事法律风险成为新时期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中的难题。
6月13日至6月16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律师协会举办了地方金融创新及法律服务高级研修班。市律协刑委会主任张智勇律师受邀担任主讲嘉宾,专家讲座上,张智勇主任结合自身办理刑辩案件的经验讲解了融资中的刑事风险及防控问题。会后,张智勇律师主持智豪律所结合自身刑辩专业律所身份就刑事风险防控开展专项调研,拟对近期高发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类案件进行风险防控探索。
经过二个多月的专题调研,张智勇律师于9月2日主持召开智豪律所新时期刑事风险防控的专题研讨会,探索新时期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公司及公司高管和普通员工的从业刑事风险防控。张智勇律师首先就经济类犯罪中尤其是集资诈骗罪等融资刑事风险防控发表了独到的见解,然后就十八大后重大刑事案件进行了剖析,深度解读了薄熙来、周永康等高官贪腐案,就证监会工作人员被带走调查等情况分析了背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智豪律所合伙人、在所律师对近期的政策、经济、法律形势进行了个人解读。高级合伙人马选刚、段文彬律师就自己承办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类案件谈了新形式的贪污受贿类案件和近期较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案件,并深入分析了相关法理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节点;高级合伙人罗林、彭轶平、石宗初律师就刑事案件诉讼前法律风险防控谈了自己的心得体会,并将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和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进行多维度比较,认为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较之民商事法律顾问更具有特殊性,罗林律师还就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谈了职务类犯罪修改的立法背景;西南政法大学博导陈伟教授与高级合伙人张军律师进一步就诉前刑事风险防控提出了学术构想,从横向比较,重庆虽不及北上广深是职务类、经济类犯罪高发地,但纵向来看,现今重庆职务类、经济类犯罪较之以前处于增长趋势,如何让委托人在从业中避免触犯刑法,在被调查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是刑辩律师实务中值得探索的难点、疑点,智豪律所今天的研讨会整合了智豪律所千余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宝贵经验,实属走在了刑事辩护的前沿。
会议结束,张智勇律师提出,诉讼类服务是刑辩律师基本业务,然而刑辩律师是否还能有其他法律服务,是不是可以参照民商事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一样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智豪律所作为只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如何做到 “人无我有”,“人有我优”。智豪律所与其他刑事非专业所的区别首先在于整个律所的大环境,智豪律所的专题研讨、法律讲座、业务技能提高培训都是刑事辩护类,这些构成了智豪刑事辩护的理论基础,智豪律师办理的二千多件的刑事案件构成了智豪刑事辩护的实务基础,通过刑事辩护团队的讨论,运用集体智慧将理论与实务相融合,整合出更深层次的前沿探索,让智豪律所一直走在整个刑辩行业的前面,这正是智豪律所区别于其他非刑事专业所的关键。此次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探索亦正是智豪律所专业刑辩前沿探索的成果。
会议结束,智豪刑辩团队就之前讨论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类案件进行了再次讨论,将此前拟定的辩护策略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完善。
上一篇:【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定,八大亮点预示刑辩律师春天到来——《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解读
下一篇:【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323期】刘某抢劫案、陈某故意伤害案、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赵某合同诈骗案、周某诈骗案、谭某非法持有毒品案、钱某走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440期】乙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丙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案等
- · 【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439期】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乙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案等
- · 【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438期】甲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丙某涉嫌诈骗罪案等
- · 【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437期】王某强奸罪;舒某介绍卖淫罪;赵某组织卖淫罪等
- · 【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436期】陆某抢劫罪;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曾某诈骗罪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